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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實施職業病防治法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化學品毒性鑒定、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項目。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對從事下列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資質審定:一)化學品毒性鑒定;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效果評價;三)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
第五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下列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資質審定: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二)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
第六條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和乙級)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承擔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但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機構承擔:一)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二)核設施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三)衛生部規定由甲級資質機構承擔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七條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和乙級)技術服務機構。不再重復申請乙級資質。同時取得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的資質。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第八條從事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設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遵循合理配置職業衛生資源的原則進行。應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
第二章資質審定
第十條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指定的辦事機(以下簡稱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具體組織工作。辦事機構的職責是一)受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申請;二)組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考核;三)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咨詢;四)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的組織和日常管理;五)承辦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衛生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國家和省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技術評審。
第十二條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具有連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五)身體健康。可連聘連任。第十三條專家庫專家不得參與本人工作單位或者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評審。被評審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被評審機構的可能有礙公正評審的活動。能夠勝任資質審定工作。專家庫專家任期四年。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復審。及時進行調整。并根據資質審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有專門從事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三)具備符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的專業人員、設備、技術能力和經費;四)有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能夠證明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二)法人資格證明;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文件;四)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及資質等級;五)申請職業衛生服務業務范圍內。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材料;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申請表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評估。專家組應當由從相關專家庫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受理的應當在60日內由辦事機構組織專家組。抽取的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技術評估工作采取資料審查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法。資質審定技術評估工作現場考核的程序和內容為:一)申請單位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二)依據申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三)考核技術負責人及其他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四)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報告和總結;五)必要的盲樣檢測。專家組自現場考察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辦事機構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家組技術評估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資質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資質管理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
第二十三條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應當在認證的項目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其技術服務的客觀、真實。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手續。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方便服務對象。
第二十六條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續展。對合格的換發證書;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過期失效。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復核后。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時。并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應當向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一)分立或者合并;二)停業、破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業務;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第二十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或者出借。并向原認證機關申請補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年檢。并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并組織經常性監督檢查。年檢和抽查結果應當備案。
第三十條通過年檢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正本上貼附年檢標識。由原認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在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
第三十一條未申請年檢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視為自動放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
第三十二條抽查內容包括: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能力;二)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四)否履行了技術服務合同的條款;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六)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七)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紀現象;八)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合格者準許繼續執業;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由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
第三十三條年檢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進行改正。改正期間暫停其職業衛生服務工作。改正期結束。并收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
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第三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時。
第三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服務工作中。對涉及委托方的技術、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給予警告。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二)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第三十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年檢或者抽查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