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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外交渠道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省外事辦公室《關于印發<省民營企業循因公渠道出國(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關于簡化我省企業人員公務出訪申報程序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同意恢復市一定的外事審批權的復函》的規定,結合我市外事僑務工作實際和我市外向型企業服務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企業就因公出國(境)、赴海外營銷、引進國外科學技術、引進國外資金、引進國外智力、邀請外籍人員來寧工作、辦理APEC商務旅行卡等事宜,需要外事僑務部門提供相關服務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服務對象包括城東區、城中區、城西區、城北區、縣、縣、縣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有涉外服務需求的企業。
第四條服務對象應具備的條件:
在省及其所屬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合法經營、依法納稅,重合同、守信譽、無違規行為,無重大安全事故的外向型企業。
第五條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根據企業的需求,就因公出國(境)、赴海外營銷、引進國外科學技術、引進國外資金、引進國外智力、邀請外籍人員來寧工作、辦理APEC商務旅行卡等事宜提供相關服務。
第六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在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本區域內的企業對外事務的受理工作,并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本區(縣)為企業服務的相應措施。
第七條相關解釋:
APEC商務旅行卡,即“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系經過各APEC經濟體國家批準,由APEC范圍內各經濟體的相關商務人員持有,可直接出入各APEC經濟體的旅行證件。該卡相當于3年有效多次簽證,持卡人憑旅行卡及有效護照便可出入相關經濟體。
具備資格申請的必須是因業務需要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人員。不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及臺、港、澳資企業人員。無刑事犯罪記錄及被外國,特別是實施APEC商務旅行卡計劃經濟體的拒簽記錄。
第二章服務內容及方法
第八條因公出國(境)服務
協助企業辦理因公出國(境)事宜,及時向企業提供辦理簽證、護照等出國(境)手續的最新相關信息,提高企業辦理因公出國(境)相關手續的效率。
(一)所需材料
1、填報《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表》(原件四份,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貼在相應欄中,保持清晰);
2、函(原件二份,由出國人員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有文號的正式文件,說明具體出訪任務,出訪國家和地區,出訪時間,出訪人員的單位職務,在國境外停留天數、費用承擔情況),三人以上要附出訪人員名單(姓名、出生年月日、單位、職務);
3、提供組團單位出具的組團通知復印件一份;
4、提供前往國(境)有效邀請函復印件及翻譯件各一份(或任務通知書和任務批件);
5、提供團組在境外活動行程、費用明細復印件一份;
6、提供本單位出國人員所需費用明細(正式文件原件一份、并加蓋單位財務章;注:如出訪費用全部由邀請方、資助方承擔,則無需提供);
7、由參團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擔保函(原件一份,加蓋公章);
8、企業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
9、如組團出國(境)培訓,須提供省外專局的相關批準手續;
10、如出訪活動在年初未向市外事僑務辦公室上報計劃,須出具出訪必要性說明(說明出訪團組基本情況、出訪的必要性、此次出訪對今后工作的重要意義、未列入年初計劃的原因);
11、如果辦理業務期間不能及時提供邀請函(任務批件和任務確認件)、行程和費用明細的,需出具補充說明。
(二)服務程序
行政服務大廳外事審批專柜接案初審,交市外僑辦審核后,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政審,然后送市主管領導簽批,最后到省外辦辦理護照和簽證。
第九條組織企業赴海外營銷服務
根據企業的行業優勢、市場需求,積極向企業提供對外交流合作的信息,為企業開展對外合作牽線搭橋,與國際市場接軌。組織企業到海外進行產品營銷活動,與國外相關企業和行業進行交流,充分利用我市與英國、韓國、日本、美國及斯里蘭卡等國的多個城市締結為友好城市和友好關系的條件,積極開展與友城的交往活動,通過產品的宣傳、推介、展示等活動,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開拓我市企業產品的海外市場。
(一)所需材料
1、企業提出赴海外營銷服務的申請,附企業營銷的具體實施方案和營銷產品推介資料;
2、企業填寫《企業基本情況表》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辦理因公出國(境)所需的所有材料,請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準備。
(二)服務程序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對提交材料進行審定,按照企業的服務需求,做好前期協調、準備工作,并組織企業外出開展營銷活動。出國(境)辦理相關手續參照本辦法第八條。
第十條為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外出培訓、學習提供服務
按照企業的需求,為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到國外進行培訓、學習提供服務。
(一)所需材料
1、企業填寫《企業基本情況表》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辦理因公出國(境)所需的所有材料,請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準備。
(二)服務程序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對提交材料進行審定,按照企業的服務需求和外專部門的相關要求,做好相關前期協調工作。出國(境)辦理相關手續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培訓、學習結束后,須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引進國外智力服務
按照企業的需求,通過外事渠道聯系國外專家、技術人員及各領域人才來我市,為我市企業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培訓等服務,解決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管理和技術難題,增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使企業得到進一步發展。
(一)所需材料
1、企業填寫《企業基本情況表》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出具外專歸口部門關于引進外國專家的相關許可證明;
3、提出引進外國專家的申請,寫明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服務程序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對提交材料進行審定后,根據用人單位需求尋找對應專家,專家確定后,通知用人單位,并要求用人單位到省市外專歸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邀請手續。用人單位接到通知后需填寫《接收專家確認單》,制定專家工作日程并做好接待準備;專家赴任后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派工作人員協助企業做好專家的接待工作;專家指導結束后,用人單位需在一個月內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引進國外科學技術服務
將涉及我市工業、農業、科技等領域的技術項目進行整理,協助企業針對技術課題尋求掌握技術的國外企業進行技術交流。
(一)所需材料
1、企業提出引進國外科學技術的服務申請,說明需要引進科學技術的必要性及解決的技術課題;
2、企業填寫《企業技術服務需求表》、《企業基本情況表》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服務程序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對提交材料進行審定后,通過外事渠道尋找國外掌握所需技術的企業,做好前期洽談和協調工作,各項事宜確定后,通知需求企業,說明相關要求,企業要制定相關引進技術的工作計劃和合作內容、合作項目計劃等。
第十三條引進國外資金服務
建立企業合作項目庫,將需求國外投資的項目進行分類,通過外事交流合作平臺積極尋找合作伙伴,以優質的項目來吸引國外資金,積極爭取國外企業、友好人士來我市投資。
(一)所需材料
1、企業提出引進國外資金的服務申請,附企業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企業填寫《企業服務需求表》、《企業基本情況表》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服務程序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對提交材料進行審定后,利用外事活動尋找相關對應的國外資金合作方,并積極協調,促進雙方洽談,直至達成合作。
第十四條為外籍人員來寧辦理工作簽證提供審核服務
(一)所需材料
1、函(原件二份,邀請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文號的正式文件,說明邀請單位、被邀請人信息、來寧任務、工作時間),三人以上請附人員名單(中英文姓名、性別、護照號碼、擔任職務);
2、被邀請人員的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復印件二份(包括護照首頁和簽證頁);
3、邀請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各二份;
4、《就業許可證》復印件二份;
5、被邀請人個人簡歷(中英文各二份),如邀請單位為文教類機構,需提供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6、邀請單位出具擔保函二份(擔保函證明被邀請人的簡歷準確無誤,并擔保被邀請人在寧工作期間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不能從事與其專業工作無關的活動);
7、被邀請人與邀請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二份。
(二)服務程序
行政服務大廳外事審批專柜接案初審,交市外僑辦審核后,送市主管領導簽批,最后由省外辦審批。
第十五條其他服務
(一)為企業提供進出口貿易方面的法規政策,以及涉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二)指導企業編制各類涉外項目的可研報告服務。
(三)為企業提供翻譯服務。
(四)為企業提供辦理APEC商務卡服務。
第三章服務責任
第十六條市外事僑務服務工作人員在為企業服務過程中,要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機密,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市外事僑務服務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當中由于個人原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接受服務的企業要嚴格按照程序提出相關的服務申請。企業上報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在上報材料過程中弄虛作假,將取消其享受服務的資格,并追究其相關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