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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區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由區政府投資類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類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工程設計、招投標、組織施工等,紀檢、監察、發改委、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需要,選題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區內的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均納入監督管理范圍,領導小組可根據項目的規模、投資額、功能等因素,隨機抽取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項目概預算情況以及項目施工中的簽證追加投資事項。
第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以前,建設單位要將工程設計圖紙、招標方案和工程預算文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對于一般建設工程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相關文件資料后,整理報告領導小組及主要負責同志,并予以備案。
對涉及群眾關心的熱點項目和重點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相關文件資料后,報領導小組及主要負責同志。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列為監管項目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會議進行評審。
項目備案和領導小組列為監管項目的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建設單位。
第八條評審工程項目時,主要按照經濟性、安全性、實用性的原則,對項目的設計方案、工程預算進行評審,根據專業施工規范,以實計量,以量計價。
第九條專家評審會議審定的意見,作為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工程預算的主要參考。
第十條建設項目經過評審后,由建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按照低價中標或合理低價中標的原則組織招投標。
第十一條項目招標后要加強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每次追加預算超過3萬元需要現場簽證的,由建設單位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意見及本單位的處理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辦公室及時召集專家組及審計部門進行現場評審,明確是否給予確認。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