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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我縣干部隊伍建設,暢通領導干部“出口”,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經縣委研究決定,對領導干部實行誡勉、待崗、末位淘汰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對象和范圍
實行誡勉、待崗、末位淘汰的范圍為全縣副科以上領導干部。
二、原則和依據
對領導干部實行誡勉、待崗、末位淘汰堅持客觀、民主和公開、公正的原則。主要依據是干部所在單位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考核測評結果,單位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測評結果,單位和領導干部優化發展環境、行風民主評議結果,結合干部平時考核情況。
三、實施辦法
每年年終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考評辦、科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分別對鄉鎮、縣級部門、科級事業單位及其領導班子和成員按有關規定嚴格進行考核、測評、評議,結果匯總審定后,由縣委組織部牽頭,縣紀委、監察局、人勞局等部門參加,綜合考核、測評、評議情況,確定末位單位(每年從年度考核為末位等次的單位中產生1-3個)和末位干部名單,據此提出誡勉、待崗、末位淘汰的意見,提交縣委審定。
四、誡勉
經考核、測評、評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領導干部,對其進行談話誡勉:
1、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被定為末位等次單位的主要領導和班子中現實表現較差的副職。
2、年度崗位責任制考評中對因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穩定工作被“一票否決”的單位主要和分管領導。
3、年終領導班子考核測評中“政績較差”票超過20%或優化發展環境民主評議為“群眾基本滿意”單位的主要領導。
4、領導干部個人年終考核測評或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測評中,“不稱職”(不廉潔)票超過20%的。
5、領導干部個人年度考核被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
6、因違紀問題被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通報批評或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領導干部。
7、群眾有信訪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組織部門發出函詢回復書后,拒絕回復或欺騙組織、敷衍了事的領導干部。
8、因其它問題,組織認為需要進行誡勉的。
被確定為誡勉對象的領導干部,由縣委組織部或縣紀委向其單位及本人發出誡勉通知書,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誡勉期限為6個月,干部在誡勉期間不能調動工作單位,不能提拔使用。誡勉期滿后,干部向單位黨組織書面報告自查自糾情況;單位黨組織對干部整改情況和現實表現提出意見,連同其自查自糾報告一并上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縣委組織部視其整改情況,作出誡勉結論。對認真整改、效果明顯的,可解除誡勉;對無視誡勉,并發現有新的問題時,可提出進一步組織處理的意見。
五、待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領導干部,對其實行待崗:
1、無視誡勉,并發現有新問題的,或在一年內兩次被談話誡勉的。
2、因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穩定工作被“一票否決”,且在省、市、縣造成比較嚴重影響的單位主要和分管領導。
3、單位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被定為末位等次,且個人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20%的主要領導。
4、年終領導班子考核測評中,“政績較差”票超過25%或優化發展環境民主評議為“群眾不滿意單位”的主要領導。
5、領導干部個人年終考核測評或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測評中,“不稱職”(不廉潔)票超過25%的。
6、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執法部門立案查處的領導干部。
7、因其它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待崗的。
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以縣委、縣政府發文為準;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穩定工作被“一票否決”單位由主管考核的單位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提供書面結果。
被確定為待崗對象的領導干部,由縣委組織部與干部本人談話,并發出待崗通知書。實行待崗的科級干部,不能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待崗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不超過兩年。待崗期間,不再負責單位的領導工作,由組織安排對干部進行補“短”學習,參與有關中心工作、離崗分流,給予一定期限進行反省整改。待崗期滿,由干部本人向縣委組織部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組織部對其待崗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進行考察了解,對工作變化大,成績突出的,可按原職級重新安排使用;工作仍無起色或無明顯變化,或發現有新的問題時,可提出進一步采取組織處理的意見。
六、末位淘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領導干部,對其實行末位淘汰:
1、實行待崗的領導干部,待崗期滿,工作起色變化不大,或發現有新問題的。
2、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連續兩年被評定為末位等次單位的主要領導和該班子個人年度考核中“不稱職”票超過25%的其他領導。
3、年終領導班子考核測評中“政績較差”票超過30%或連續兩次優化發展環境民主評議為“群眾不滿意”單位的主要領導。
4、領導干部個人年終考核測評或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測評中,“不稱職”(不廉潔)票超過30%的。
5、領導干部個人年度考核被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
6、因違紀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7、被降職使用或輪崗交流干部拒不服從組織安排決定,無正當理由,10天內不到崗履行職責,對工作造成影響的。
被確定為末位淘汰對象的干部,由縣委組織部結合其平時工作情況,提出降職、免職的意見,經縣委審定后發文通知。
七、對條管單位干部的誡勉、待崗、末位淘汰,由縣委組織部依本暫行辦法,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書面建議并抄送擬被誡勉、待崗、末位淘汰干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