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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申報條件
第一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農資企業(戶),可自愿申報:
1、資格合法。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在納稅、信貸、勞動用工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生產企業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大規模,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經營企業(戶)銷售網絡較為健全,能積極開展或參與放心農資下鄉、農資連鎖經營和集中配送等活動,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零售經營戶年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上。
2、行為規范。兩年內生產經營單位沒有違法違規案件查處記錄;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品質量合格,標識標簽規范,包裝符合相關要求。
3、制度健全。建立產品質量可追溯管理機制,生產企業有質量保證、產品保管等制度,質量監測體系健全;經營企業有農資產品進銷貨臺帳和發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4、優質服務。有良好的售后服務和服務承諾,主動培訓指導基層農資經營人員,積極開展農業技術終端服務;能正確宣傳農資產品和企業形象,誠實守信,信譽良好。
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二條申報市誠信農資企業,須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及申報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相應的許可證和批準文件等復印件;
4、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
5、有關規章制度復印件等。
第三條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市誠信農資企業(戶)進行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戶)向市農業局推薦。
第四條對推薦的市誠信農資企業,經市農業局核查、評估、公示無異后,由市農業局頒發證書。
第三章對誠信農資企業(戶)的扶持
第五條市農業局對符合審報條件的農資生產、經營企業(戶)進行表彰授牌,擴大宣傳,企業優先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受表彰的企業(戶)可優先申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七條受表彰的企業(戶)可以市誠信農資企業(戶)名義進行宣傳促銷活動。
第八條市農業局組織開展企業之間、企業和生產基地之間的合作、交流、考察、學習等活動。
第四章對誠信農資企業(戶)的義務
第九條誠信農資企業(戶)要在主要生產或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市誠信農資企業(戶)承諾書》及《市誠信農資企業(戶)》標牌,自覺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質量檢測等配套服務設施。
第十條誠信農資企業(戶)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農業局及其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誠信農資企業(戶)遇到有重大事項變更的,須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日常監管與復查
第十二條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誠信農資企業的日常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營造誠信體系,維護合法經營,促進誠信農資企業的良性發展。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的,由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農業局取消其誠信企業(戶)資格,收回牌證書,并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1、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3、生產經營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市農業局組織或委托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誠信農資企業(戶)進行一次考核復查。考核復查結果由市農業局進行公布,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戶)限期三個月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條件的,取消其誠信農資企業(戶)資格。
第十五條被取消市誠信農資企業(戶)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監管。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