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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改進全局干部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治稅,樹立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實現行政效能監察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順利開展,分局成立效能監察領導小組。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班子其他成員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察室,具體負責協調和組織工作。
二、行政效能監察的主體、對象、范圍
行政效能監察是分局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為了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能為目的,對分局各科(室)、稅務所、辦稅服務廳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能力、運轉狀態、效率、效果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者提出效能監察建議的活動。
三、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落實
1.行政決策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決策方案是否慎重、是否進行嚴格科學論證和反復比較;重大決策是否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決策過程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結果群眾是否滿意。
2.重大會議精神落實情況。
3.稅費任務完成情況。
(二)服務態度
1.是否存在以不文明方式以及使用服務忌語對待納稅人的問題;
2.是否存在對納稅人的咨詢不熱情接待、不耐心解答,態度生硬、粗暴的問題;
3.是否存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其它服務方面的問題。
(三)辦事效率
1.是否存在對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互相推諉扯皮、作風自由散漫,不能及時為納稅人辦結的問題;
2.是否存在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造成納稅人重復往返的問題;
3.是否存在對立案調查的案件未組織足夠力量快查快結,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問題;
4.是否存在脫崗、脫位,對納稅人的要求不快速應對、不及時答復處理的問題;
5.是否存在不認真對待納稅人的意見、要求,不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交稅難、領票難、開票難、審批難的問題;
6.是否存在不按時公開承諾規定的時限為納稅人辦理其他涉稅問題。
(四)行風建設
1.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報、占”的問題;
2.是否存在接受納稅人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的問題;
3.是否存在向納稅人借錢借物和在納稅人處報銷費用以及接受納稅人安排的私人旅游的問題;
4.是否存在利用職權向納稅人壓價購買、賒欠物品,接受消費問題;
5.是否利用職權向納稅人投資入股、參與分紅的問題;
6.是否存在賭博等違法違紀、嚴重敗壞稅務形象的問題;
7.是否存在科、所、主任在管理和執法中耍特權,存在“科所長現象”問題。
四、行政效能監察的程序
分局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根據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確定監察的項目和檢查組人員,行政效能監察可采取獨立、聯合等方式按照效能監察程序組織實施,監察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一)選題立項。監察室根據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安排進行立項,并制作《行政效能監察立項審批表》和《行政效能監察檢查方案》,經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組織實施。
《效能監察檢查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目的、意義;
2、檢查組人員組成,
3.檢查的重點范圍和內容;
4.檢查程序、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
5.對被檢查單位的要求等。
(二)下發監察通知。檢查組在進行效能監察時應當事先發出〈監察通知書〉,通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個別檢查項目不宜提前通知的,在實施檢查開始時現場發出《監察通知書》,效能監察必須由兩人以上實施。
(三)組織實施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按照檢查組要求提供各種與檢查有關的資料,檢查人員也可到相關的科室、稅務所提取與檢查有關的資料。檢查人員按照監察項目,依法、全面、客觀地實施檢查,行政效能監察可采用“聽、看、查、訪、錄、評”等多種方法進行。詳細記錄被檢查單位人員執法行為的有關材料,并由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簽署意見。
(四)聽取監察對象的陳述和申辯。檢查組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與監察對象座談,聽取監察對象的陳述和辯解,并向監察對象通報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五)撰寫檢查報告。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就檢查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
2.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3.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主要責任;
4.處理依據、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
檢查報告由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
(六)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根據檢查情況專題報告中的的問題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室根據效能領導小組會議決定填寫《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書》,經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送達被檢查單位或者被檢查人員執行。
(七)督促落實。監察室根據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的意見和決定,加強對被監察對象處理落實情況的督促整改,被監察單位在接到《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書》后15日反饋監察建議或決定執行情況。
(八)立卷歸檔。效能監察工作結束后,監察室建立效能監察檔案,主要包括立項報告、監察通知、實施方案、檢查情況報告以及提出的監察建議或作出的監察決定。
五、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市地方稅務局分局所屬單位及全體稅務干部、職工。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