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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生態立省、綠色發展戰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好綠色生態建設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和調動源頭保護區所在鄉(鎮)、村的積極性,保護與恢復()源頭區域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對象。
各鄉鎮的保護區范圍和面積以省政府批復為準。
二、全生態示范創建重點鄉鎮及單位的生態建設補助、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以及獎勵對全生態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等。由環保局根據《生態建設規劃》要求統籌安排,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條獎勵金額的確定。
對鄉鎮的獎勵金額按省政府確定的保護區面積3000元/km2計算。
對村、場的獎勵金額按每個村、場3萬元定額計算。
第四條在保護區內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經級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扣除相應的獎勵資金。
一、III級以上較大環境污染事件。扣除保護區所在地獎勵資金的100%,一般環境事件(IV級),扣除保護區所在地獎勵資金的50%。
二、在保護區內新建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項目,扣除保護區所在鄉(鎮)、村(場)獎勵資金的100%。
三、在保護區內發生無證采伐、無證加工、無證收購林木行為、亂捕亂獵、非法侵占林地行為,違規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行為,非法捕魚(電魚、藥魚、炸魚)行為,不按規定收集垃圾,造成垃圾亂堆亂放行為。每發生一起,扣除鄉(鎮)獎勵資金5萬元,扣除林(場)獎勵資金1萬元,如發生獎勵資金不足以扣除金額,則在次年繼續扣除。
四、扣除的獎勵資金用于獎勵查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源頭保護區內各鄉鎮出界斷面水質和安徽入境斷面水質由環境監測站負責監測。每年逢雙月監督6次,以每次監測結果確定保護區內各鄉鎮出界斷面水質類別。本年度保護區內各鄉鎮的基本保護資金第二部分資金金額以環境監測站出具的上年度保護區內各鄉鎮出界斷面水質監測數據為考核依據。
第六條獎勵資金的使用。
獎勵資金作為財力性轉移支付,鄉(鎮)的獎勵由鄉(鎮)財政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應主要用于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有關的支出。(村(場)獎勵資金由村(場)統籌安排)
確保()源頭保護區內各鄉鎮出界斷面水質和安徽入境斷面水質監測費用。費用金額約占()源頭保護區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獎勵資金總額的4%。
獎勵資金不得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不得新建辦公樓,不得搞勞民傷財、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等。
第七條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
財政局和環保局將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追回獎金,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