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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切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府決策執行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政務督查是政府工作抓落實的重要手段,是重要的領導環節和領導方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督查工作,切實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領導,提高政務督查的權威性。縣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由縣長負總責,常務副縣長協調指導,縣政府辦主任統一管理,縣政府督查室具體組織實施。為充實督查力量,加大督查力度,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聘任政府辦擔任過科局級職務的退線同志擔任督查專員,協助參與組織政務督查工作。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單位都要相應成立政務督查機構,配備人員,明確職責。各單位(鄉鎮)的督查機構,除行使本單位(鄉鎮)督查職能外,接受縣政府督查室的工作指導,承擔交辦事項,負責情況聯絡。
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縣政府督查室主要負責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具有對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的調查核實權,部門工作協調權,單位獎懲建議權。具體職責:一是認真抓好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文件精神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要采取抓情況反饋、重點調查解剖等形式,及時掌握工作進展和運行態勢,促進工作平衡發展。二是圍繞縣政府的中心工作組織專項督促檢查。牽頭組織有關綜合管理、執法監督部門依法按章開展管理、整頓、查處活動,維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環境,確保中心工作順利推進。三是認真抓好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查辦落實。四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查辦。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當督查事項涉及幾個鄉鎮或單位時,主要責任單位要認真負責,努力協調解決問題,決不允許在工作中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三、規范程序,創新方法
政務督查工作一般按照立項分解,檢查催辦,信息反饋,辦結審理,立卷歸檔五個程序進行。凡需通過縣政府督查室組織開展政務督查的事項,必須先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材料送縣政府督查室初審立項,經縣政府辦主任審核,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方可進行,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借縣政府的名義進行工作督查。縣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要以提高督查實效為目標,不斷創新政務督查的方式方法。政務督查除采取電話、發函、會議督辦等常規方式外,還要深入一線,現場督辦、上門督辦,準確掌握落實的進度。要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積極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進行綜合分析,客觀準確地反映情況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及時呈報供領導決策參考。積極探索政務督查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相結合的督查方式,整合監督力量,形成督查合力。
四、健全制度,強化考核
縣政府督查室要督促部門和鄉鎮進一步建立健全書面報告、跟蹤查辦、檢查通報、責任追究、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使每項督查件在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要根據政務督查事項內容和職責分工,確定具體承辦責任人,由分管負責人牽頭落實,對于緊急和重大承辦事項,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縣政府將分期對鄉鎮和縣直單位的政務督查工作進行考核,在考核領導重視、機構和人員落實、制度建設等情況基礎上,重點考核督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工作時效和辦理質量),對督查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彰。對不按時完成政務督查事項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督查事項曲解誤辦或變通辦理的,辦理過程中不深入調查研究、陽奉陰違、弄虛作假、反映情況不實的,將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作出書面檢討或給予通報批評;對因落實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按“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處理。考核結果將納入縣委、縣政府年終目標管理考核范疇。
五、建設隊伍,提升水平
政務督查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任務繁重,責任重大,涉及面廣,必須依靠各方面通力協作和督查工作人員的努力工作,才能收到實效。鄉鎮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務督查隊伍建設,配好政務督查人員,改善辦公條件,保障必要的督查經費。政務督查人員應列席各級政府部署工作的重要會議,閱讀有關文件,參與主要領導同志的調研活動,了解領導的決策意圖和工作思路。同時,政務督查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政治理論學習,鉆研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要堅持求真務實的作風,敢于堅持原則,扎扎實實工作。要在實踐中努力探索督查工作規律,不斷完善工作規范,把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