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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充分調動街道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和諧發展,結合市區財政體制調整和區街財政管理實際,按照財權與事權相適應,激勵增收與約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蚌山區街道財政管理體制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轉變街道辦事處管理職能”的總體要求,建立街道管理新體制和社區社會化服務新體系,深化區街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著力解決區街財政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合理劃分區街財政收支范圍,充分調動區街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區街經濟和諧共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財權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由于各項社會管理和事務性工作重心下移,街道承擔社會管理和事務性支出的壓力較大,需要較強的財力予以保障。因此,鼓勵街道發展經濟和加強管理,并將形成的財力用于街道社會管理和事務性支出。同時,區財政加大對街道轉移支付力度,緩解歷史形成的街道財政支出的壓力,逐步做到財權與事權相適應。
(二)激勵增收與約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街道發展經濟,促進財政增收。凡是街道通過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形成的財力原則上全部留給街道;凡是街道通過加強管理和協稅護稅形成的財力全額補助街道。同時加強財政約束和管理,嚴禁街道擠占區級財政收入,規范“街財區管街用”管理辦法,確保有限的財力用于街道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
三、具體內容
(一)街道財政收入的確定。按照有利于街道管理和征收的原則,逐步將部分稅種、項目和個體戶稅收劃入街道財稅服務所協管,列入街道財政收入范疇。
1、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個體戶租房營業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均列入街道財政收入。
2、街道辦事處資產經營收益和各種收費均列入街道財政收入。
3、在現有稅收資源基礎上,通過新辦、改制改建以及招商引資等方式,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稅收收入,結合市區財政體制,實行“一事一議”辦法,鼓勵街道招大商,引進大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稅收收入:①街道辦事處新增注冊招商引資項目稅收列入街道財政收入;②招商引資項目在有稅基項目基礎上注冊新項目,稅收按照新增部分列入街道財政收入;③街道自建項目稅收列入街道財政收入;④街道聯合招商引資的項目,經區招商局、財政局確認后,引資街道和項目所在地街道按新注冊項目稅收5:5比例分成,若是在有稅基項目基礎上注冊新項目,按新增部分稅收5:5比例分成。
4、個體戶稅收。凡尚未納入區國稅、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戶稅收,一律納入街道財稅服務所協管,實施委托代征,其代征稅收全額列入街道財政收入。實施委托代征辦法是一項稅收征管工作的嘗試,為確保此項工作規范和有序的推進,選擇個體經營戶集中區域進行試點,逐步推廣委托代征辦法。具體試點征管范圍:
(1)天橋街道辦事處:二馬路北市場、南山路古玩玉器市場個體經營戶。
(2)青年街道辦事處:奮勇街個體經營戶。
(3)緯二路街道辦事處:華海玉器市場、太平街市場內一號廳、二號廳個體經營戶。
(4)黃莊街道辦事處:前進路、紅旗一、二、三路個體經營戶。
(二)稅收征管方式的確定。凡列入街道財政收入的納稅主體即公司或行政事業單位,由區國稅、地稅部門規定的科室征管,區、街財政部門按月辦理結算,并出具結算憑證和收入進度分析表。凡列入街道財政收入的個體經營戶,由區國稅、地稅部門委托街道財稅服務所代征,具體代征辦法由區國稅、地稅部門另行制定。
(三)街道財政支出的確定。街道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除由區財政統一發放外,街道事權范圍內各項支出均屬街道財政支出管理范圍。為了減輕街道財政支出的壓力,街道退休人員經費由區財政全額轉移支付,街道集體人員經費由區財政實行定額補助,逐步解決街道財政支出的困難。
(四)激勵政策的確定。年街道財政收入核定數為基期數,以后每年區政府參照區級財政收入增長比例確定街道財政收入目標。凡當年超額完成目標任務,區街按超收數額區級留成部分3:7分成,否則,按短收數額區級減少財力相應扣減街道財力。
四、幾點要求
(一)區國稅、地稅和財政部門,嚴格征管秩序,嚴禁擠占區級稅基,若審核發現混淆區原正常稅務管理的稅收收入,區財政相應扣減街道財力。街道間若發現采用不規范的手段,影響區級稅基和其他街道組織財政收入,區財政按照違規數額扣減相應的財力,并按照財經法規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處理。
(二)各街道辦事處為鼓勵增收節支和招商引資出臺的獎勵政策,須報區財政和招商部門備案,獎勵范圍和標準不得超過區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一經查出,取消對該項目的獎勵。
(三)辦法確定和實施后,上級財政增加對區級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結合街道事權范圍調整,則相應增加街道補助。其他各項資金由區財政統籌安排,不具體轉移到街道辦事處。
(四)辦法確定后,除省、市對區財政體制變動,區相應調整體制外,一般不予調整。在辦法實施過程中,街道出現減收或增支因素,由街道自行消化解決。因客觀因素造成當年財政收支困難,區財政給予轉移支付補助,確保街道財政平穩運行。
(五)區街財力資金實行季度預結和年終結算,確保街道的各項管理政策的兌現和管理事務的基本需要。
(六)本暫行辦法自年6月1日起執行,暫定三年,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