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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建立綠化“綠線”管制制度和建設項目“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綠化“綠線”管制制度
(一)要高度重視縣城綠化工作。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園林部門負責編制《縣城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規劃要按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使公共綠地層次分明、布局合理。規劃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對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要劃定綠地范圍控制線,嚴格實行縣城綠化“綠線”管制制度。
(二)“綠線”制度與“建筑紅線”制度同等重要。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規劃或綠地性質的,必須報縣園林綠化部門重新審核和原規劃批準機關審批,并且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三)要將縣城規劃范圍內的河岸、湖岸、橋頭、主干道等地帶列為“綠線”管理的重點部位。同時,要嚴格保護重點公園、風景區、濕地和古樹名木。對影響景觀環境的建筑、游樂設施等要限期遷出。
二、建設項目“綠色圖章”管理制度
園林主管部門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執行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即“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和“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制度。
(一)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及20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指標和綠化建設設計方案,必須經縣園林綠化部門組織會審。經審核合格,加蓋“武鄉縣綠化審批專用章”,領取《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并按照《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繳納綠化保證金。建設項目竣工后,縣園林主管綠化部門參與驗收,綠化用地和綠化工程質量達到標準的,方可交付使用,退還保證金。綠化不達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易地綠化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實施。
縣園林綠化部門應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項目竣工驗收及異地綠化等辦事程序。
(二)縣城綠線范圍的各類綠地,必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綠化用地標準:即新居住區建設綠地率不低于35%,舊居住區改建不低于30%;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賓館服務、部隊綠地率不低于35%;工業企業、交通樞紐、新建商業、倉儲、加油(氣)站等不低于25%。道路綠地要求:園林景觀道路的綠地率不低于40%,縣城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因客觀原因和環境限制達不到本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縣園林綠化部門同意,并按所缺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相應的補償費用(即綠化保證金。
(三)縣園林綠化部門要加強綠化配套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跟蹤檢查建設單位實施綠化工程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應責成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四)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應在不遲于工程項目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五)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后,縣園林綠化部門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縣園林綠化部門在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加蓋“武鄉縣綠化合格專用章”后,方可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縣園林綠化部門應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經重新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
三、縣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容、城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嚴格把關,共同搞好城市綠化綠線管制和建設項目綠色圖章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四、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