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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增強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社會評議的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制度是否規范、健全并落實到位;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是否按規定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申請;
(五)政府信息公開效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單位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群眾發放,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網絡評議。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評議專欄,讓群眾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第五條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束后,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及被評議的部門、單位反饋。
第七條對社會各界提出的,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及時向群眾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