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政法機關債務清理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切實推進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加強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政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4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
各縣區要按照“制止新債、核實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徹底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清理核實本地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遺留債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在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明確各級責任。市政府對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工作負總責,并負責市級政法機關及其直屬、派出(駐)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的具體實施工作;各縣區政府負責所屬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底數的基礎上,本著優先化解基層債務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順序逐步化解。
(三)統籌落實資金。各縣區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按規定落實化解債務資金。中央和省財政安排資金對各地化解債務工作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用于化解債務。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扣回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
三、清理化解債務范圍
納入本次債務清理化解范圍的政法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司法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及上述部門的直屬、派出(駐)機構。納入清理化解范圍的債務是指年年底前經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拖欠債務。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形成的債務由縣區參照本方案要求進行化解,不納入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范圍。
四、償債資金來源
各縣區可從以下渠道籌集償債資金:一是地方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盤活閑置資產籌措的資金;三是其他可用于償債的合法收入。在負債單位采取盤活存量資產等方式及時償債的基礎上,各縣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落實償債資金。中央和省財政適當安排資金,對市、縣區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予以補助。各縣區不得為此借新債還舊債,不得擠占挪用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不得減少本級應承擔的政法經費。各級政法部門要及時收回各種債權,減少債務負擔。
中央和省財政從年起連續三年安排化解債務補助資金對市、縣區進行適當補助。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將根據中央政法專項編制數、政法部門應設機構、財力等因素確定,不與市、縣區實際發生的債務余額直接掛鉤。對沒有歷史欠債以及債務化解工作完成情況較好的市、縣區,將在分配中央和省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時予以獎勵。
五、實施步驟
清理化解債務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一)債務清查階段。各縣區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政法、審計、監察等部門逐項目、逐筆認真清理核實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嚴格界定債務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當年規定的建設標準,通過竣工決算審計和工程概算調整復核等程序,嚴格審核債務余額,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在此基礎上,按照債務主體、債務來源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縣區政府要對本地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將清理核實結果及相關資料上報市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各縣區組織開展債務清理核實工作情況,市財政、發展改革、政法、審計、監察等部門將進行督查。
(二)債務核實階段。各縣區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組織縣區級財政、發展改革、政法、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本縣區上報的債務進行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將本縣區債務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上報市財政、發展改革、政法、審計、監察等部門。
(三)債務認定階段。省財政、發展改革、政法、審計、監察等部門通過重點抽查、延伸調查等方式,對我市上報的債務情況進行認定后報省政府。省政府以書面形式對我市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數額予以確認并與市政府簽訂責任書,市政府與縣區政府簽訂責任書,確定償債時間和償債資金來源。
(四)債務清償階段。各縣區政府按照批復的化解債務計劃和方案,按規定程序開展債務清償工作。市政府要對縣區政府完成任務情況定期進行專項檢查,確保按期完成任務。年9月底前市政府將按照與各縣區政府符訂的責任書組織驗收。
(五)工作總結階段。各縣區財政局、政法部門聯合向市財政局、政法部門報送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情況報告。市財政局、政法部門匯總各縣區情況報經市政府批準后,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政法部門報送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情況報告。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債務性質,分類化解債務。各縣區要按照債務主體、債務來源等對債務進行分類,分別予以處理。一是厘清債務資金性質,按順序化解債務,優先償還拖欠征地款、拆遷補償費用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資款;二是對因物價上漲、人工費調整以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起的債務,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予以化解;三是對部分遷建項目,加快處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資產,所得資金優先用于償還債務;四是對存在爭議糾紛的債務,盡快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后予以化解;五是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形成的債務,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其償債資金要通過處置、置換超面積建筑物和壓縮不合理開支等措施解決。
(二)強化償債資金監管,確保安全規范運行。各級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特設專戶,封閉運行,單獨列支用于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的支出,化解債務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支出的基數。對能夠直接支付到施工單位及其他債權人的款項要直接支付。要建立債務臺賬,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直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已銷號的債務要及時通知有關政法部門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
(三)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堅決制止發生新債。各縣區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范投資保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切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和建設資金,不得違規舉借債務,避免形成新的債務。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施工監理制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和規范項目管理,杜絕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超規模超標準建設。今后,各級政法部門新增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省政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全市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意見》,項目審批前建設資金來源必須明確,項目開工前建設資金必須落實到位,嚴禁違規舉借債務進行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政法部門加強對各級政法機關的財務管理,完善投資保障機制和項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政法機關正常運轉、依法履行各項職責。
(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督檢查。要堅持依法行政,認真落實各項政策規定,切實規范清理化解債務行為。要切實加強對化解債務資金使用的管理,強化對化解債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債務補助資金以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如數追回資金外,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市政府建立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常務副市長任聯席辦公會議召集人,市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政法等部門為聯席辦公會議成員單位。聯席辦公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監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工作。
各縣區政府要建立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政法、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工作。財政部門要按進度安排、撥付化解債務補助資金;政法部門要把債務化解作為本部門的一項重點工作,建立債務化解工作責任制,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安排專人積極做好債務自查清理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完整,并認真組織債務清償。債務化解責任目標落實情況要列入部門年度考核范圍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審計部門負責上報的債務審計認定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債務清理化解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市發展改革委安排的政法基礎設施建設中央補助投資要向化解債務情況較好的地方傾斜。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強化協調配合,認真貫徹執行本方案,及時研究解決化解債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按時完成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