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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園林綠化、道路鋪裝或單位、住宅小區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縣環衛局是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我縣城區內清運公司的設立及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縣房屋征收辦負責房屋征收階段的安全監管,縣城管執法局、環衛局共同負責清運階段的監管。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積極倡導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縣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政發〔〕10號)的規定,按建筑垃圾處理費2元/立方米,建筑垃圾代運費根據運距按市場價確定。
第五條縣環衛局根據建筑垃圾的類別,及時確定建筑垃圾處置方案,統一組織協調清運公司進行清運。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縣環衛局交納建筑垃圾代運費、處理費。清運結束并經縣環衛局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后,由縣環衛局分別與縣財政局及清運公司進行結算??h環衛局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縣政府有關政策執行,必要時可委托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等相關部門代為收取。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拋撒或者處置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根據縣環衛局核定的數量交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建筑垃圾代運費由單位或個人與清運公司商定價格后交納??h環衛局負責發放準運證并負責管理、組織清運,根據清運情況與清運公司結算代運費。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要在工程開工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向縣環衛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交納建筑垃圾代運費和處理費,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對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征收后的殘值處理,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由縣房屋征收辦、環衛局、城管執法局共同參與房屋征收招投標活動,現場為中標人辦理清運手續。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征收垃圾,建筑物房屋征收中標單位和個人,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未交納建筑垃圾代運費和處理費的,不得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合同。
對建設施工垃圾,由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手續的同時,到縣環衛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對城區范圍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等的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相關部門及街、區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
處置手續。
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單位和個人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第九條縣環衛局管理的清運公司運輸建筑垃圾車輛,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
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四)運輸車輛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并置于明顯位置,接受監督檢查,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要確保車輛密封行駛,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十條縣環衛局要統一規劃設置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處置場地,加強對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管理。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衛生的管理,實施打圍作業、封閉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對工地要灑水降塵,駛出工地的車輛要進行除泥、除塵處理。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要對施工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未及時申請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建設、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存放建筑垃圾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環衛局、城管執法局組織實施,各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建設、規劃、房屋征收、公安、交通、環保、房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鎮(街、區)對建筑垃圾的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的《關于轉發縣市政管理局等部門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發〔〕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