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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區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減少供電中間環節,確保居民正常生活用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物業管理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的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包括商品住房和各類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供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至所建住宅計量裝置(含電表和表箱)前的所有供配電設施。不含公用設施、商業和臨時基建用電設施。
第五條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投運后,資產無償移交供電部門,由供電部門負責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規劃、住建、物價和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新建住宅小區永久性供配電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區實行公變供電管理和維護模式,由供電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按照國家公布的目錄電價實行供電到戶、管理到戶、直抄到戶、收費到戶。
第八條市規劃、住建和供電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試行)》。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守導則的技術要求。
第九條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供電部門提交用電申請,同時提供建設規劃設計的必要圖紙和文件資料,供電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確定供配電方案。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電部門辦理供配電設施建設等相關手續,并按期提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組織供配電設施的樓內布線建設,竣工后由供電部門檢驗。
第十一條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工程實施前,由供電、住建、物價等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及配電工程規模,依據國家配電網工程預算定額據實測算,經市物價部門核準后,由開發單位向供電部門繳納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需要提供臨時接電、高可靠性供電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供電部門應當與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開發單位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當約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的選型、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及工程完成時限。
第十三條按照先試點、再推廣的原則,在試點成熟的基礎上,市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新建住宅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標準。
第十四條供電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應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供配電設施建設,收支情況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并主動會同市規劃、住建、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盡快完善相應監管細則,有序推進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供電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委托資質單位實行公開招標投標。招標過程接受市監察、規劃、住建、審計、物價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從事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七條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必須使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氣產品,計量裝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首檢和到期輪換。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工程竣工后,供電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協同市規劃、住建、質監等部門對供配電設施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供電。
第十九條供電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向市住建部門報送供配電設施工程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供電部門應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保障供配電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供電部門應確保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業務。當供配電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迅速處理,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二十二條目前供電部門已經受理但未供電的在建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縣城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規劃、住建和供電部門要認真研究城市規劃區老舊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改造工作,積極探索并逐步推進城市規劃區老舊住宅小區供電直抄到戶。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開始試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