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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的管理
1、局機關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車輛的管理主要是指對車輛的資料、維修、規費(保險、養路費等)、油料、用車里程等管理,以及車輛調度、年檢、年審、申請報廢和車輛更新等。
2、車輛實行定員負責制,車輛與駕駛員相對固定,根據需要適時調整。該車駕駛員為責任人,必須忠于職守,安全駕駛,遵守紀律,服從調配,駕駛員要定期不定期地檢查車輛保養情況,保持清潔衛生,保證車況良好。
3、為保證車輛安全,車輛實行入庫管理,在夜間、節假日和平時不出車時,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因違反公車管理規定,造成車輛被盜、被搶、被毀的,由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車輛實行定點維修,未經批準不得在非定點單位修理。車輛修理前應填寫《統計局車輛修理審批表》,辦理報批手續。相關手續不齊全的,修理費用不予報銷。
5、嚴格執行《縣加強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市、縣紀委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局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非專職駕駛人員違規駕駛公務車輛。因違反規定駕駛公務車輛導致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損害的,由責任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車輛的使用和調度
1、局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負責人統一管理調度。局內各科室(隊、中心)公務用車,辦公室負責人應向分管辦公室領導匯報,經同意后派車。
2、局機關車輛用于局內的公務活動,主要保障局領導的工作用車,局領導工作用車采取相對固定與統一調派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保障;各科室(隊、中心)公務用車視可能和需要予以安排,但必須提前與辦公室聯系,由辦公室具體協調安排。
3、局機關干部在縣內的工作用車,由本人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局機關干部到市局或市各縣(市、區)參加會議等工作用車,二人及以上參加的,需提前一填寫《車輛派遣申請單》報辦公室,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局機關干部到省內各市縣參加會議等工作用車,二人及以上參加的,需提前兩填寫《車輛派遣申請單》報辦公室,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4、老干部參加本局開會或其他集體活動和局機關干部因急病需用車的,可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用車。
5、局機關干部因私事確需用車者,在車輛調度允許的情況下,經局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臨時安排用車,并按有關規定交納汽油費及其它費用。
6、非辦公室派遣的車輛,駕駛員應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車輛去向。凡出市或出借車輛,須經局長同意。
三、駕駛員職責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駛、超載行駛,保證行車安全。堅持文明駕駛,禮貌待人,不以車謀私。
2、認真做好車輛的“三查”工作(即出車前、行駛中、回庫后),必須保持完成本次任務足夠的燃料,妥善保管好隨車工具和備胎。
3、服從統一管理和調度,隨時保障通訊暢通,積極完成各項出車任務。
4、愛護車輛,勤于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遵守紀律,嚴守秘密。駕駛員在執行任務中,涉及統計調查等相關保密事項和領導與有關人員的談話內容,不準泄露。嚴于律己,自覺維護統計局的集體形象。
6、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出車,嚴禁擅自借車給他人使用。
7、車輛需要維修和保養的,必須事先報辦公室以及分管領導同意,填寫《統計局車輛修理審批表》,經局長批準后,到指定廠家維修,否則一律不予報銷。
8、對違反管理規定,發生事故并造成車輛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扣除年終安全獎金,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并由其承擔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其他
1、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而造成的罰款,不予報銷。
2、對在車輛維修、保養、購買、使用油料中作弊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車輛用油,縣內實行定點加油,實行一車一卡管理,出長途前應做好車輛檢查和加油等準備工作。每季度一次對每輛車的油料使用情況進行公布。
4、駕駛員必須及時做好行車紀錄,填寫出車情況登記表;憑出車情況登記表結算里程補貼和安全考核獎。里程補貼每公里5分,在每個季度末結算;安全考核獎每公里0-5分,由辦公室負責人將每位駕駛員執行本管理規定情況匯總上報局黨組,由局黨組研究決定每位駕駛員的安全考核獎每公里獎額,安全考核獎在每年年終發放。
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實行,原《縣統計局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