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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對困難職工的幫扶力度,職工中廣泛開展互助互濟活動,根據《省“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互助活動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規定。
第二條“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互助活動(以下簡稱“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由政府推動、相關部門配合、工會組織具體承辦,多渠道募集資金,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特困職工、捐款職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動。
第三條“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堅持為職工服務的宗旨,積極倡導廣大職工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自愿參加,奉獻愛心。
第四條“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五條“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募捐及實施救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應急性”原則進行。各級工會對募集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向職工公開,并向社會公示。
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資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捐款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本市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崗職工,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資收入。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職工收入水平,市的最低捐款標準原則上不低于36元。捐款標準不設上限。
第七條本活動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資金結余較多,可報請省活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隔年開展。捐款時間從月日開始,月日結束。捐款結束后,原則上不再零星接受捐款。
第八條本活動接受社會各界及愛心人士的社會捐助。
第三章救助對象、標準及期限
第九條“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募集的資金,對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員實施救助:
1.特困職工及其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經市二級以上醫院確診患十種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救助當期住院醫療費個人自付部分(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國家、省、市規定的相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目錄內,扣除醫保報銷的費用后,個人負擔的費用)達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特困職工給予3000元定額救助,特困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給予2000元定額救助。同一病種在一個救助期內不重復救助。
特困職工及其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救助當期內,經市二級以上醫院首次確診患十種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幾種的特困職工給予6000元定額救助,特困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給予4000元定額救助。同一病種在一個救助期內不重復救助。
2.就讀大中專(含高職)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職工子女。
助學救助標準:
對當年考入大學的特困職工子女給予一次性2500元助學救助,考入大專的2000元、考入中專(含高職)1000元、考入高中的300元。大專、中專畢業后考入大學、大專的原救助標準基礎上補足差額,考入研究生的給予1000元助學救助。
生活救助標準:
凡就讀大中專(含高職)特困職工子女,每年給予500元生活救助。
3.捐款職工及其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救助當期內,經市二級以上醫院首次確診患十種重大疾病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捐款職工給予一次性6000元的定額救助,捐款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給予一次性4000元的定額救助。
4.捐款職工及其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救助當期內,經市二級以上醫院首次確診患十種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醫療費個人自付部分(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國家、省、市規定的相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目錄內,扣除醫保報銷的費用后,個人負擔的費用)達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捐款職工按自付醫療費數額的20%給予救助,捐款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按自付醫療費數額的15%給予救助。同一病種不重復救助。
5.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導致捐款職工家庭人員、財產重大損傷、損失,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據損傷、損失情況,給予2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條救助期限每期為一年,自募款期結束次日起計算。期滿,本期救助責任即告終止。如隔年開展捐款,本活動救助對象享有下一救助期申請救助的權利。
第十一條在一個救助期限內,每個特困職工、捐款職工可享有一次救助。同等條件下,對職工本人的救助標準應高于其未就業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特殊情況和單筆救助額超過1萬元的特別重大救助事項,由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以上救助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居民生活水平和醫療費用水平、以及“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資金募集和救助金發放情況,新的救助期予以調整,并報省活動領導小組備案后施行。
第十三條使用“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募集資金救助特困職工應與專項幫扶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救助額超過2萬元的特別重大救助事項,可申請市級資金救助,救助事項及救助標準須經縣(市)區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后報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其中2萬元以下部分由各縣(市)區資金支付,超過2萬元部分由市級資金支付。
依據《省“救助困難職工一日捐”互助活動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救助額超過3萬元的特別重大救助事項,可申請省級資金救助,救助事項及救助標準須經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后報省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其中3萬元以下部分由設區市級(含)以下各級資金支付,超過3萬元部分由省級資金支付。
第四章緊急救助制度
第十五條對于特別重大的救助事項,經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后,啟動緊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序、時限等,可不受本辦法的一般規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標準,由市級以上“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并報同級“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建立相應的緊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動無救助責任:
1.因地震、洪澇、暴風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傷、損失;
2.參加本活動的單位、個人有欺詐、作弊行為;
3.工傷和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
4.因醫療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和醫療糾紛涉及的醫療費用;
5.自殺、自傷等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傷、損失;
6.違法、犯罪行為及醉酒行為造成的損傷、損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傷、損失;
8.被醫院錯誤診斷為本辦法規定的救助范圍內的重大疾病的
第六章救助對象的申報、審批
第十八條救助對象的申報程序包括:申請、核實、審批和建檔等程序。
1.申請。申請人首先向所在基層工會提出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真實有效,準確無誤。
異地轉移就業的捐款職工,憑捐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材料,捐款地工會申請救助。
2.核實。基層工會接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確認情況屬實后,填寫《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救助金審批表》按工會隸屬關系上報縣級(含)以上工會。
3.審批。上級工會收到基層工會或下級工會上報的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救助金審批表》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的申請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同意的即給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時告知理由。
4.建檔。各級工會建立救助對象檔案,及時將救助情況錄入歸檔。并將特困職工的救助信息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軟件。
第七章“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資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審批
第十九條“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實行基層為基礎,縣、市兩級統籌的體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資金。
第二十條“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以基層工會為單位募集資金,并按規定留存、上解。
基層工會所收捐款按工會組織隸屬關系全部上解市總工會或縣(市)區總工會。各縣(市)區總工會按所收捐款總額的8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結束后至5月15日前,將所收捐款的20%按工會經費上解渠道上解市總工會。市總工會直屬基層工會、產業工會所收捐款由市總工會統一管理使用。市捐款總額的4%由市總工會上解省總工會。
市級救助資金向各地各單位支付的特別重大救助資金,總額一般不超過各地各單位向市總上解資金總額的110%
第八章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以上工會應當開立“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募集資金銀行專戶,專門核算管理此項資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條“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募集資金納入各級工會財務賬內統一核算,使用“代管經費”科目,下設“職工互助一日捐”按繳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總工會收取基層工會捐款資金統一開具《省捐款捐物專用收據》并注明“職工互助一日捐捐款”縣以上工會購買收據費用從“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基層工會在接收職工捐款時須出具捐款收據,并加蓋基層工會章或基層工會財務章。基層工會購買收據費用從“業務支出-其他業務費”列支。捐款收據要求使用三聯單,捐款收據憑證聯作為基層工會記賬憑證的附件,存根聯留基層工會備查,付款聯交捐款職工保管。
市總工會直屬基層工會接收職工捐款后,填寫《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基層工會職工捐款登記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后與電子版一并報送市總工會。市總工會收到后,經核實無誤,加蓋公章,基層工會和市總工會各留存一份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并將電子版報市總工會存檔備案。
產業工會所屬基層工會接收職工捐款后,填寫《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基層工會職工捐款登記表》一式三份,加蓋公章后與電子版一并報送所屬產業工會。產業工會收到后,經核實無誤,加蓋公章,基層工會、產業工會、市總工會各留存一份,基層工會、市總工會將其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并將電子版報市總工會存檔備案。
各級工會按規定發放的救助金,要將由被救助人簽字的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救助金審批表》作為記帳憑證的附件。
第二十五條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改變資金用途。
對募集資金執行登記、統計、上報制度,不得拖延或瞞報。當期活動結束后,本級工會就此項資金的募集、使用情況逐級向上一級工會作專項報告,結余資金可結轉下期使用。
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
第二十六條上級工會應加強對下級工會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各級工會經審組織要將此項資金列入年度審查審計的重點內容,并公布對該項資金的審查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開展“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所需的工作經費列入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安排解決。
第九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八條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由市領導同志任組長、副組長,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市總工會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辦公室工作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職工互助一日捐”工作委員會和“職工互助一日捐”資金審查監督委員會。各縣(市)區也應成立活動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及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本區域內“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研究決定開展“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重大事項;
2.審查和批準“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聽取活動開展情況匯報;
4.研究決定其他需要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重要政策性文件;
2.負責全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的組織、發動、督導、檢查;
3.每年向領導小組報告活動年度開展情況;
4.負責本區域內捐款資金的募集、上解;
5.按審批權限審查和批準使用救助資金;
6.負責處理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7.落實省“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申請救助的職工有欺詐、作弊行為的取消其申請救助的權利,對已發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因醫院誤診而得到救助金,應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條各級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在活動中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相應處分:
違反規定審批救助對象的
違反規定擴大、變更資金使用范圍的
違反規定提高救助標準的
違反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使用資金的
違反規定滯留應當上繳、下撥資金的
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套取、冒領資金的
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資金的
拒絕或阻撓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3.因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規定解釋權歸市“職工互助一日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各縣(市)區總工會根據本實施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規定,報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施行。
本實施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一日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月工資收入/月法定工作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按照國家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月工資收入核算日工資;各類企業職工和其他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42號)有關規定核算日工資。
特困職工是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持有《市特困職工優待證》職工:
1.職工家庭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或家庭成員患大重疾病、慢性疾病,本年度月平均自付醫療費200元以上;
2.職工家庭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或家庭成員患大重疾病、慢性疾病,本年度月平均自付醫療費100元以上,且子女就讀于大專以上院校,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3.職工家庭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因自然災害或遭受突發災難事件等原因導致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影響家庭基本生活;
4.職工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以下,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以下10種重大疾病: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臟瓣膜置換術(須開胸手術)腦中風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顱內腫瘤手術(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重大器官移植術(須異體移植術)腦膜炎后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且月自付醫藥費達到300元以上的
5.職工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員患10種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病,全年自付醫藥費超出家庭全年收入,影響家庭基本生活;
6.職工家庭因自然災害或遭受突發災難事件等原因導致家庭成員人身傷害和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影響家庭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