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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陜辦字〔〕89號),設立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協調全市集中供熱的職責。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五)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六)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七)加強規劃環評、環境應急管理、飲用水源保護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定,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征收、緩減免及稽查。
(五)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范區建設、生態農業建設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安全防護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與合作交流。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指導全市清潔生產,組織市級環境科技成果的鑒定、交流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國內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接待、計劃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后勤服務、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三)法制生態科
承擔全市環境保護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信訪、投訴的調查處理和督促指導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信息網的管理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
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并組織指導實施;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全市環保系統固定資產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全市排污費繳庫及財務管理;承擔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承擔環境保護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全市環保項目的征集、篩選、報批和管理工作。
(五)總量控制與環境應急科
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擬訂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承擔市級環境監控平臺的管理及預測預警工作;承擔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六)污染防治與輻射安全管理科
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和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機動車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城鄉工業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環境質量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工作;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
(七)環評與科技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其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監督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市級環境科技成果的鑒定、交流與推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
機關黨的機構按黨章規定設置。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各縣區環境保護分局,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科級建制,實行市環境保護局和縣區雙重領導,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