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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要求。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容易導致政企職責不分,影響國家行政機關發揮職能,破壞經濟秩序,引發一些單位或個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和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在近期開展的清理“小金庫”專項工作中,發現個別市級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有的以職工個人、親屬名義入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有的甚至在中介組織、經濟實體中兼職。為嚴明紀律,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護干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27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中辦發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重申如下紀律規定:
一、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行政事業單位,要堅決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
行政機關所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組建的中介組織,必須與行政機關在財務、名稱、人事等方面徹底脫鉤,嚴格劃清行政機關管理職權與經濟實體、中介組織經營的界限。嚴禁行政機關利用掌握的行政管理職能為經濟實體、中介組織謀取非法利益。嚴禁用經濟實體、中介組織經營所得,增加機關干部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開支。
凡是經濟實體、中介組織,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由政府經濟管理機構轉為經濟實體的,要嚴格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不能“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不得再行使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
新成立的公司(企業),凡有國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兼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注冊手續。
二、上述機關的公務人員(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以下同)一律不準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伙經商辦企業,不準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已經經辦、兼職或從事的,應限期辭去公司(企業)職務,或者辭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本人堅持在公司(企業)任職,干部主管部門應免去其機關職務,并將其人事、工資等各項關系轉到所在公司(企業)。少數確因情況特殊需要兼職的或履行職務聘任合同的,可寫出專題報告,按干部管理權限經上級批準后,可暫時留任,聘任合同到期,應即辭去企業兼職,兼職期間不得領取兼職企業的報酬。
三、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必須在本通知下發后一月內,停止其從事或參與的營利性活動,退出股份,并向上級主管部門作出情況說明。在規定期限內,不停止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主動退出所占股份、隱瞞事實真相的,一經查實,將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四、各縣區、市級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紀律規定落實情況的組織領導。要組織隸屬行政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認真學習相關紀律要求,開展自查自糾。本著實事求是、積極穩妥的原則,妥善處理發現的問題。工商、監察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本通知下發后,隸屬單位仍違規經商辦企業或對公務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如實申報和自查自糾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