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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教育,增強反腐倡廉意識和法紀觀念,促進廉潔從政,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年工作規劃》、省委《實施辦法》及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于市(區)縣(市、區)管理領導干部任前廉政法規考試的規定(試行)》(陜紀發[]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任前廉政法規考試的對象:全區擬提拔為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
第三條任前廉政法規考試的內容:
(一)黨內廉政法規
1、關于反腐倡廉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黨內法規中各項紀律要求及紀律處分方面的條規,黨內監督方面的條規;
3、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的規定;
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規定;
5、其它履行領導崗位職責應掌握的黨紀條規和廉政法規基本知識。
(二)法律法規
1、法律法規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規定;
2、行政紀律及紀律處分、責任追究方面的規定;
3、政府頒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規定;
4、其它履行領導崗位職責的廉政法規基本知識。
(三)非中國共產黨黨員的領導干部任前廉政法規考試內容,以有關法律法規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規定為主。
第四條任前廉政法規考試在任職公示期內進行。
第五條任前廉政法規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任前廉政法規考試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的辦法,由區紀委和組織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二)任前廉政法規考試應集中組織進行。
(三)組織廉政法規考試時,提前到市紀委提取試題。
(四)考試前,區紀委對參加考試人員進行集中的廉政法規知識學習培訓。
(五)任前廉政法規考試實行百分制,采取開卷或閉卷方式,開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閉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六)要制定試題保密、監考閱卷人員確定、考試紀律等方面的規定,保證任前廉政法規考試的公平公正;
(七)考試成績通知參考者,并在任職公示的范圍內公布。
第六條任前廉政法規考試的結果運用:
(一)考試成績合格者,按規定程序任用。
(二)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建議區委暫緩任用,半年內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合格的,予以任用。補考成績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三)考試成績存于個人廉政檔案。
第七條本規定由區紀委商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