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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潞城投資興業,促進市域經濟跨越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投資主體在潞城市行政區域內按設計工期要求建成投產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含)的工業項目或2000萬元以上(含)的農業項目。
第三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條件的項目,土地出讓金在不低于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格的基礎上,以最優惠價格收取。
國土收益留本級凈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該項目所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四條企業立項報批和生產所需證照,由本級政府負責或協調辦理,所需資料、費用由項目主體單位提供。
第五條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生產性項目,實行獎勵政策。獎勵時限三年(按項目設計工期要求建成投產之日起開始計算),獎勵數額參照企業所繳稅收本級留成部分,獎勵形式由財政部門以貼息等方式撥付。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
1、世界500強和國內500強企業投資的項目;
2、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項目;
3、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
第七條投資者在就醫和子女落戶、入學、入伍、就業等方面需求,由市推進重點工業項目建設領導組負責解決。
第八條市推進重點工業項目建設領導組負責核實投資額并落實本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本辦法公布前的相關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