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關于城區學校校長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深化全市中小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激勵機制,創設競爭氛圍,加強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完善校長聘任制度,規范校長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校長(以下簡稱校長)的管理。
第三條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等由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
第四條中小學校長實行聘任制,市教育局負責各中學、聯校,市直小學、幼兒園校(園)長的聘任工作,各聯校負責所屬農村小學校長的聘任工作。聘任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通過簽定聘任合同,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受聘者之間的聘任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校長要接受市教育局的考核,接受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檢查、評估、指導,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教職工的民主監督,校長任期屆滿或因故終止、解除聘任合同離任時,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章校長的義務和權利
第六條中小學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正確履行校長職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辦人民滿意的學校。
2、維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關心、尊重教職工,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組織、支持教職工參加學習、培訓和進修,抓好師資隊伍建設。
3、準確分析校情,結合本校實際,構建特色校園文化,形成育人品牌。
4、建立與家長、社區的聯系制度,發揮家長委員會對學校工作的參謀、咨詢和監督作用,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協調一致的育人環境。
5、校長在搞好學校管理工作的同時,應承擔一定的教學工作。校長可參加教師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在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時,應充分考慮校長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成績,并將其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中小學校長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組織制定并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學校規章制度,對學校的教育教學、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進行決策部署;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推薦副校長,確定學校內設機構,選聘中層干部。
2、在學校編制定額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內,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程序聘任、考核、獎懲教職工。
3、按照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和財務管理的要求,管理學校財產;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財政撥款、社會贊助及個人捐贈等各項資金。
4、行使國家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職權,并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5、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辭退或處分。
第三章校長任職條件
第八條基本條件:身體健康;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具有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具有一定的學校管理工作經歷,具有較強的領導決策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九條學歷要求: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的校長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初級中學、聯校、市直小學、幼兒園校(園)長應具備大學??萍耙陨蠈W歷;農村小學校長應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
第十條年齡要求:科級校長按干部任用條例具體要求執行;新聘股級校長男45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新聘農村小學校長40周歲以下。
第四章校長聘任
第十一條全市中小學校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含試崗期)。校長在同一學校受聘相同職務一般不超過兩屆。對身體健康、成績突出、業務精湛、管理有特色、群眾滿意度高的校長,可以突破年齡、屆期限制。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長選拔聘任工作遵循“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通過學校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的辦法進行。
第十三條在選拔聘用校長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競聘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1、偽造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證書;
2、誹謗、誣告其他競聘人選;
3、拉攏、賄賂或威脅、恐嚇招聘考核人員和教職工;
4、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長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期屆滿考核。年度考核每學年進行一次;聘期屆滿考核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進行??己私Y果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優、評模、獎懲、續聘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校長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后進行續聘或交流。校長的交流應堅持有利于實現教育人才資源合理配置和學校長遠發展的原則,合理、有序地進行。鼓勵優秀校長到農村薄弱學校受聘。
第十六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校長,取消當年評模、評優資格,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聘期屆滿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內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校長,解除聘用合同,異地任教。
第十七條聘任合同簽定后,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變更。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者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
2、受聘校長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3、學校被依法撤銷或合并的。
第十九條受聘校長在聘期內申請辭職,須提前30天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人情況和學校實際作出決定,并通知本人。未經批準,受聘校長應繼續履行其職責,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校長的,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收到建議后調查處理,并作出答復。在調查處理期間,校長是否繼續履行職責,由教育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十一條受聘校長經司法機關或者市(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批準立案審查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宣布暫停其職務。
第五章校長培訓及獎勵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長培訓主要包括:新上崗校長的任職資格培訓,校長提高培訓,高級研修培訓,骨干校長研修培訓及有關專項培訓。校長必須參加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參加每五年一輪的提高培訓。通過培訓,全面提高校長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長培訓成績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據。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教育主管部門要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校長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培訓費、差旅費等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建立校長崗位津貼制度,按照“按崗定薪、優績優酬”的原則,享受與其崗位和業績相應的津貼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校長,每年教師節市政府予以重獎。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從9月1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