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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公民生育行為,實施優質服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戶籍或居住地在本轄區內的居民、村民及本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育齡夫婦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一個月內,持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查孕證明到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填寫《一胎生育登記表》,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卡。
第四條已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一個月內,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登記時應提供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女方原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查孕證明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填寫《一胎生育登記表》。鄉鎮、街道計生辦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等方式,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情況,核查無誤的,應當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第五條依法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當在嬰兒出生30日內向女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報告生育小孩的出生時間、性別、健康狀況等,懷孕期間如出現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的,也應在10日內報告。
第六條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未及時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七條計生、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做好結婚登記、孕情檢查、出生報戶、人口出生統計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單位、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在辦理結婚登記有關手續時,應宣傳現行的晚婚晚育政策,向育齡群眾告知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記辦法。
公安部門在受理出生人口報戶時,要查驗其所持《一胎生育登記表》,無此登記表者要告知其先到女方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登記后再辦理報戶手續。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每季度要將本轄區一孩生育登記匯總上報區計生局備案。要加大計生信息管理力度,使基層信息管理真正做到“三個一”(一月一走訪、一月一清數、一月一報告),并把好“四關”(建卡關、核實關、出入關、月變更關),對新遷入的新婚、懷孕、生育夫婦也要于當月摸清情況,確保信息統計工作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九條本辦法由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