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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鄉鎮財政管理,更好地適應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全面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鄉財縣管工作的通知》和財政局《縣鄉財縣管改革實施細則》的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和農村綜合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通過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切實加強鄉鎮機關單位以及各村的財務管理和社會監督,規范各單位財務收支行為,管好用好各類財政資金,促進一方經濟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鄉會計核算中心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集中管理,統一開戶(鄉鎮公務費專戶、村級資金專戶、專項資金專戶),分戶核算的原則;
2、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調劑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3、精簡人員、規范管理、簡化程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原則;
4、正確處理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集中核算的原則。
二、鄉會計核算中心的基本動作方式
會計集中核算是在單位資金使用權、財務自主權不變的情況下,由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監督和管理各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范圍的各類資金,要消除村級對財務進入“中心”的顧慮。根據有關精神,明確“六個不變”,即:村級集體經濟所有權不變;村級集體資產的使用權不變;村級財務審批權不變;以村為獨立核算單位的地位不變;業務指導和管理體制不變;監督機制不變,仍由村民理財小組監督審計和鄉機構審計。
(一)、鄉會計集中核算辦法
會計核算中心對各單位的財務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戶核算”的辦法。會計核算與單位分離,統一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管理。原單位一律取消會計崗位,撤銷銀行帳戶,其現金、轉帳、匯兌等資金結算和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專款的撥入、支出、往來款項的收支以及日常會計核算、監督、會計報表編制、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統一由會計核算中心辦理和承擔,各單位設立專職(或兼職)報帳員具體辦理報帳結算業務。
(二)、鄉會計集中核算設置
1、會計核算中心采取向外敞開辦公,地點設在鄉財政所。中心設主任一名(陸朝輝),總會計一名(汪德進),統管會計三名(其中:部門會計為汪圣善,村級會計為陳建陽,鄉政府會計為汪德進),資金會計一名(程林旺);
2、會計核算中心暫時實行手工記帳,以后逐步過渡到計算機記帳,并全面實行會計業務電算化;
3、現金、轉帳、匯兌業務統一由信用社承擔辦理。
三、鄉會計集中核算的業務流程
1、帳戶設置:鄉財政所在當地金融機構開設“收入待解戶”,用于歸集鄉所屬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其他收入以及代收代辦款項等。鄉會計核算中心在所在地金融機構開設“鄉公務費專戶”、“鄉村級資金專戶”及“鄉專項資金專戶”。分別用于核算鄉日常公務支出、村級轉移支付和鄉村承辦的項目支出;
2、收入解繳流程:鄉屬各單位需使財政票據,統一由鄉財政所農業稅收征解會計代開,所有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其他收入以及代收代辦款等,于當日全部繳入鄉財政所設立的“收入待解戶”,鄉財政所定期將“收入待解戶”中的資金全部劃入縣財政局國庫股設立的鄉鎮預算外資金結算專戶;
3、支出撥付流程:(1)日常業務支出:每月25日前,鄉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支出類型分別編制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下月用款計劃上報縣財政局國庫股批準,經審核后,縣集中支付中心依據鄉會計核算中心的用款申請,將資金于第二月初及時撥付到收款人或鄉鎮集中核算中心的有關帳戶;(2)、采購支出,如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支出,由單位提出申請,送交采購中心審核及提出撥款申請,由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款項撥付縣政府采購中心或供應商;(3)、專項資金支出,由鄉村項目承辦單位根據項目進展,向鄉財政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鄉財政所派專項資金管理員到實地勘察后簽出意見,再由會計核算中心向國庫股提出撥款申請,經國庫股審核后,再由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撥付到鄉專項資金專戶,核算中心根據工程進度,由鄉承建單位開出發票經鄉核算中心審核后支付。未開工的項目不得提出支付申請。
四、單位報帳管理制度
1、各單位根據實際業務量大小,確定一名具備一定財會知識、工作認真負責的專職(或兼職)的報帳員,具體辦理本單位的會計報帳業務;
2、各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每月到鄉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報帳。
3、任何單位不得瞞報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借和私設小金庫。否則,一經查實全部沒收,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經辦人責任;
4、月27、28、29三日為各單位報帳日(節假日前移)。具體安排為:27日為、錦里、程家山、朱家、計生辦、農辦;28日為潭口、方家塢、城門、財政所、交管站;29日為鄉政府、民政辦(含敬老院);
5、出憑證必須是稅務部門監制的正規發票和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據,凡需自制的支出憑證,必須按會計核算中心統一規定使用。支出憑證必須手續齊全,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分別簽字,否則不予報帳;
6、政府財務由鄉長審批、部門財務由部門負責人審批、村級財務由村長審批,支部書記簽證明人(200元以上),書記兼主任的村需一名村委委員簽證明人,村級支出憑證必須經村委會理財小組審核,500元以上的須經村兩委研究決定;
7、單位在報帳時,由報帳員根據支出情況分別進行分類匯總,填報支出科目明細表(由核算中心統一式樣)到會計中心進行報帳,經核算中心統管會計審核無誤后交中心建帳。
五、備用金管理制度
1、各單位日常零星支出,一律實行備用金支付制。最高限額分別為:鄉政府5000元,部門1000元,村級1000元。每月月末現金余額控制在500元以內,超出部分結轉為下月備用金;
2、各單位大宗支出確需現金的,應寫出用款書面報告,經會計核算中心主任審核同意后,由資金會計按該單位資金存量辦理用款手續,事后報帳員按規定時間及時報帳;
3、各單位領用的備用金,由報帳員妥善保管,不得私借和挪作它用。
六、支票印鑒管理制度
1、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匯票等銀行憑證由資金會計到開戶行購買,并進行登記;
2、支票的使用必須做到隨簽發、隨蓋章、不得事先蓋章備用,嚴防支票遺失和被盜;
3、保管支票人員如出現支票丟失或被盜,在積極查找的同時向領導報告,迅速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4、中心對過期、作廢支票要加蓋作廢戳記,按照支票存根號碼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5、嚴格支票管理,堅持做到“六不準”:①不準簽發空頭支票;②不準簽發遠期支票;③不準將支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④不準將支票做抵押;⑤不準簽發印鑒不全、印鑒不符的支票;⑥不準同時保管簽發支票的各種印鑒,支票和印鑒要分開妥善保管。
七、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責
1、會計核算中心要根據《會計法》、《預算法》和有關法規制度,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記錄、計算和報告單位各種資金的增減變動及其結果,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2、會計核算中心每月要為集中核算單位提供資金收支結余情況,每月月初7日內向單位提供上月份會計報表,同時應適時向單位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3、會計核算中心要對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樹立服務觀念,在日常工作中處理好服務與監督的關系,處理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與會計集中核算的關系,處理好與各單位領導及工作人員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