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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扶貧移民搬遷工作,根據省政府《關于移民搬遷安置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扶貧移民搬遷安置建房資金籌措方案的通知》、《黃河沿岸土石山區扶貧移民搬遷規劃》、《市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統籌城鄉發展和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實際,特制定《縣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縣本地戶籍,有移民搬遷意愿的農村人口。
第三條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堅持以城帶鄉,統籌發展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群眾自愿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堅持整村組搬遷與分散搬遷相結合,集中安置為主、分散安置為輔原則;堅持資源整合,聯合共建原則。
第四條“十二五”期間,全縣規劃搬遷安置1400戶5500人。年度實施任務參照省市計劃分配指標確定。安置小區實現居住城鎮化、環境生態化、管理社區化、公共服務均等化。使搬遷戶最終實現“搬得出、有房住、穩的住、能致富”的目標。
第二章安置方式和建設內容
第五條移民搬遷安置依據《縣統籌城鄉發展空間布局規劃》,主要向縣城、鄉鎮(社區)搬遷。凡進縣城的搬遷戶轉為城鎮戶口的,享受城鎮居民待遇,原有承包地、宅基地權屬不變。
第六條移民搬遷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結合的辦法。集中安置小區住房建設以四層以上樓房為主,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20㎡,室內功能設施齊全。
第七條移民搬遷安置在確認搬遷安置對象時,要堅持“五優先”原則,即優先搬遷安置人均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戶,優先搬遷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貧困戶,優先搬遷安置生存條件最差的困難戶,優先搬遷安置搬遷愿望最迫切的貧困戶,優先搬遷安置整村組搬遷的貧困戶。
第八條搬遷人口中的特殊人群,按照以下辦法安置:
(一)特困戶由政府免費提供住房,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以內,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解決。
(二)智障、殘疾、五保戶和孤寡老人納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不再重復建房。
第九條安置小區水、電、路、通訊、廣電、網絡、排污、綠化、衛生室、幼兒園、文化廣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由縣經發局統一規劃,相關部門按照搬遷計劃同步跟進實施。
第十條移民搬遷安置要因地制宜,針對不同搬遷對象,大力發展高效設施農業、舍飼養殖、加工運輸、飲食服務、勞務輸出等產業,積極開展技術、技能培訓。
第三章搬遷資金
第十一條凡扶貧移民搬遷戶進入集中安置小區的,建房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省市財政扶貧移民搬遷建房補助資金。
(二)縣財政每戶補助建房資金1.5萬元。
(三)集中安置小區住房按每戶60㎡、80㎡、100㎡三種類型,分別按省市標準承擔建房費用,并按住房面積承擔區域調節費。
(四)建房資金除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資金和農民自籌以外,不足部分整合捆綁其它資金解決。主要整合捆綁生態移民、保障性住房建設、危窯危房改造、土地治理、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資金。
(五)搬遷戶實際購房面積按照人均20㎡核算,超出面積由搬遷戶自籌。
(六)依據住房的樓層、采光加收樓層差價,具體標準由扶貧辦會同住建局根據有關規定和建筑市場調節價格確定合理標準。
(七)縣城及鄉鎮(社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優先用于扶貧移民搬遷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安置小區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建設、產業配套資金,通過整合捆綁以工代賑、文化、教育、衛生、水利、林業、農業、畜牧、交通、能源、電力、通訊、城鎮建設等涉農項目資金解決,與住房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和實施。
第十三條扶貧移民搬遷戶轉為城鎮戶口的,在享受搬遷建房補助政策的同時,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享受城鎮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政策。
第十四條分散安置補助。
(一)分散安置戶建房資金,財政扶貧資金每戶補助3萬元。不足資金部分,由安置戶自籌。
(二)分散安置戶要向縣扶貧辦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戶口遷移證、自購住房房產證,經審定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兌付補助資金。自購住房按照第六條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建房補助政策以戶為單位。60歲以上老人原則上隨子女立戶。
第十六條對安置小區建設涉及的地方性稅費,按照《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和市政府《關于支持重點鎮和新型農村示范社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執行,不能減免的以最低標準收取。
第十七條移民搬遷安置地政府負責辦理安置戶農村養老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戶籍遷移登記等手續,負責解決安置戶子女上學、就業等問題。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負責搬遷對象確定和自籌資金收繳及配合服務等工作;縣扶貧辦負責搬遷對象的審定和項目的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縣經發局負責移民搬遷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評審;縣財政局負責籌集資金;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要求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各鄉鎮(社區)按照城鄉統籌規劃編報本轄區扶貧移民搬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縣扶貧辦負責編制全縣扶貧移民搬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經縣政府審核、省市扶貧部門審批后,下達各鄉鎮(社區)實施。
第二十條移民搬遷集中安置小區的設計和建設,由縣扶貧辦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立項、招標等具體工作,按照城鄉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縣經發局負責整合捆綁有關項目,縣財政局負責按照整合捆綁的項目籌措資金。
第二十二條安置小區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負責征收、劃撥安置小區建設用地。
(一)移民搬遷用地手續按程序報批。
(二)新型農村示范社區宅基地用地標準,按照國土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施移民搬遷后的搬遷戶,沒有保留價值的舊宅基地要復墾為耕地,增加耕地指標,復墾的耕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四條扶貧移民搬遷安置房屬于政策性住房,原則上不得轉讓、出售。凡轉讓、出售的要足額補繳各級政府補助資金。
第五章考核驗收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每年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簽訂移民搬遷目標責任書,建立年終考核問責制度。
第二十六條扶貧移民搬遷考核嚴格按照年度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執行。由縣扶貧辦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共同做好檢查、考核、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立督查通報機制。縣政府每季度對移民搬遷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公示通報,對進展緩慢、工作不力的鄉鎮(社區)實行主要領導約談問責,責成限期整改;對移民搬遷工作成績顯著的鄉鎮(社區)予以表彰獎勵,對移民搬遷工作停滯不前的鄉鎮(社區)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加強移民搬遷項目資金管理。對于轉移、截留、滯留、挪用、貪污扶貧移民搬遷資金等問題,由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為了加快我縣統籌城鄉發展步伐,使搬遷群眾早日共享社會均等化服務,力爭3年完成“十二五”規劃搬遷安置任務。
第三十條“十二五”規劃內的搬遷安置任務,集中向縣城搬遷安置,無法向縣城集中搬遷安置的,根據省市相關政策另行研究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縣老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