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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和建設管理,規范和整治土地市場秩序,有效遏制縣城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保障縣城總體規劃順利實施,根據《省城鄉規劃條列》等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縣城規劃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二、凡在縣城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單位和村居民個人),必須按程序報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國土資源局,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否則,視為違法占地、違法建設。
三、在建和已建成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用地沒有經過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審批辦理土地使用證,私搭亂建的;
(二)沒有經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占壓道路紅線的;
(四)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五)占壓廣場、公共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防洪排水設施的;
(六)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
四、單位、集體、企業、個人等使用的劃撥國有土地,不準私自買賣、轉讓、抵押、出租等,如不再使用該宗土地,應依法向縣政府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已經進行買賣、轉讓、抵押、出租的要主動申報,依法處理,否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及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和項目建設時,必須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和項目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及項目規劃進行開發建設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依法拆除并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禁止占用集體土地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一經查實,從嚴處理,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和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規定給予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設,依照申報審批程序依法審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規劃許可證,并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關鎮及村組現場定點放線后方可施工。建設期間,要自覺接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和城關鎮的監督檢查。
堅決禁止城鎮居民、外來村民借用城鎮其他村民宅基地手續建私房,一經查實,注銷被借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并以非法占地查處;屬于干部職工持村民手續違規建房的,交由監察機關嚴肅處理。
八、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和城關鎮要切實履行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切實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建設的監管和土地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