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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引進各類人才和國內外智力,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見》(縣委[20*]3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中高層次人才指的是國家級專家、省級專家、具有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具有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上的高學歷人才、縣主導產業急需的高級技師以及其他緊缺人才。
第三條本辦法中國家級專家指的是兩院(中科院、社科院)院士、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國家級人才、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技專家榮譽稱號者、長江學者、中科院“百人計劃”入選人員,以及經縣委人才辦確認屬于國家級專家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中省級專家指的是省“新世紀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培養人員、獲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榮譽稱號者、省特級專家,以及經縣委人才辦確認屬于省級專家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中留學人員是指到國外學習,并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中主導產業其他緊缺人才是指特種紙、筍竹加工、機械電子、紡織等主導產業的工業企業引進的高層管理人才,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或技師等級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含后勤工種),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的后備人才。
第二章高層次人才引進
第七條實行高層次人才安家補貼制度。凡用人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主動引進高層次人才來龍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給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補貼,補貼額度由政府和引進單位按1:1承擔。執行易地安家補貼政策的用人單位與高層次人才簽訂服務合同,要載明安家補貼約定條款,且必須在簽訂后一個月內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八條引進國家級專家來龍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和財政局審批,給予每人總額度為20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
第九條引進省級專家來龍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和財政局審批,給予每人總額度為15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
第十條引進研究員,教授,主任醫、護、藥、技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教授級高級教師,研究館員,國家級教練等正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來龍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和財政局審批,給予每人總額度為10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
引進副研究員,副教授,副主任醫、護、藥、技師,高級工程師,中學高級教師,副研究館員,高級教練,高級講師等副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及博士學位研究生來龍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和財政局審批,給予每人總額度為6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引進碩士學位研究生來龍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和財政局審批,給予每人總額度為2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
第十一條引進我縣四大主導產業急需職業(工種)的高級技師(不含后勤工種)來龍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的,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和財政局審批,給予每人總額度為2萬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
第十二條聘用到執行易地安家補貼政策的本縣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五年以上,且在*落戶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在服務單位發放易地安家補貼到位后,可按下列程序申請享受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
1、申請。由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向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填寫《*縣高層次人才一次性易地安家補貼申領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服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復印件;(2)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明、身份證、*落戶證明、服務合同等原復印件;(3)已領取所在單位安家補貼配套的憑據。
2、審核。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接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3、公示。經審核無誤的申領對象,在“*人才網”和服務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及時送縣財政局審批撥付給高層次人才。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引進專業對口的上述人才,需提前書面請示縣編辦,經批復后直接辦理錄用手續。企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的,經引進單位調查核實,可由縣人事部門重新建檔,原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時間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引進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來*工業企業從事技術研發工作的,本人檔案可由縣人才交流中心免費,并保留其事業單位職員身份,可享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上述引進人才的配偶原則上可按原工作單位對口安排工作。引進上述人才的子女就學,由縣教育局負責落實。
第十五條企事業單位參加政府組團赴市外省內招聘高層次人才活動,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補助宣傳費和50%的攤位費;參加政府組團省外招聘高層次人才活動,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承擔全部宣傳費和攤位費。
第十六條高層次人才來我縣參加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高層次人才招聘活動,招聘期間為應聘者免費提供在龍的食宿,并發給往返交通費補貼。
第三章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七條留學人員受聘到*事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執業資格,經縣職改辦確認后,由用人單位聘任,并享受相應待遇。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受任職年限限制,可以破格申報高一級職務資格評審。
第十八條獲得國家承認的、在國外取得的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留學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或項目來龍實施轉化或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經縣科技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核和財政局審批,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1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創業基金資助。
第四章其他緊缺人才引進
第十九條凡屬我縣特種紙、筍竹加工、機械電子、紡織等主導產業的工業企業引進高層管理人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技師以上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不含后勤工種)、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的后備人才,在*落戶并服務三年以上的(服務合同須在簽訂后一個月內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獎勵引進單位3000元/人。符合獎勵條件的工業企業可向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填寫《*縣主導產業工業企業引進人才獎勵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引進人才的身份證、畢業證、專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或任命文件、勞動合同文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等原復印件。
第二十條因企事業單位工作需要,聘請國家級專家來*短期服務,包括在*企事業單位短期工作、技術咨詢、解決疑難問題等,聘請單位應在專家來龍三天前,將專家服務計劃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服務結束后,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核實,院士按每人每天(實際服務天數)1000元的標準,其他國家級專家按每人每天(實際服務天數)500元的標準補貼給聘請單位,所需經費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企業引進博士、碩士等高級專業人才進行長期智力服務,服務時間在一年以上,且引智效果明顯的,經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核實,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企業每名1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通過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聘請外國經濟技術專家對企業進行技術指導的,應先向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進行項目申報,經批準立項并組織實施的,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每個引智項目1萬元的補助。
第二十三條邀請國內專家來龍進行技術攻關(包括網上招聘的“項目攻關”),達到預期效果,并經上級職能部門認定的,報縣科技局和財政局審核,由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給予每項不超過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四條實行人才自由落戶政策和“人才綠卡”制度。凡來龍就業、創業的各類人才,本人及家屬、子女、直系親屬的戶口可以直接落戶*市區。
第六章有關政策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縣外人才,可以不遷戶口,不轉人事關系,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發給《人才綠卡》。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社會保險、子女入學等方面與當地常住人才享有同等待遇,并根據有關材料由縣人事部門為其建立人事檔案。
第二十六條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在我縣注冊開辦的人才中介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從事人才獵頭、測評、咨詢、交流等人才服務的,享受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對為我縣引進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做出顯著成績的中介機構,經縣人事部門核準,從縣人才資源開發專項基金中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七條人才個人、企業及相關單位應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如有弄虛作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本辦法所提及“落戶并服務五年以上”、“落戶并服務三年以上”均自本辦法實施后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