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司法局行政問責暫行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促進縣司法局股(處)室、所負責人認真履行職責,強化行政責任,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保證政令暢通,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司法行政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辦法》,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問責對象,是指縣司法局對除局長以外的班子成員、機關各股(處)室、所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在其分管和職責范圍內,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或者履行行政職責不到位,影響行政秩序和效率,影響法律法規政策決策不能正確有效執行,造成公共利益或者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產生不良社
會影響的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追究其責任。不履行行政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或者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的權限和規定時間履行的情形。
第三條行政問責堅持權責對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責任承擔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股(處)室、所和下屬單位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股室負責人有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和履行行政職責不到位的行為,有權向局行政問責領導小組檢舉或控告。
第五條行政問責對象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各項職責,自覺服務、服從全局利益,積極主動和優質高效完成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一旦發生問責情形,應主動糾正錯誤,采取補救措施。
第六條股(處)室、所負責人及直屬單位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問責:
(一)對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或局支部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執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市局整體工作部署的:
1、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局的決策或上級業務部門、局領導及有關機關交辦的工作任務,致使某項工作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
2、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當年《工作計劃》中明確規定以及縣政府、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確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3、對縣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議案,縣政協委員提出的提案以及派、人民團體提出的意見,不辦理、拖延辦理或不認真辦理、答復,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失誤的;
4、不認真履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的有關規定,在行政管理相對人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壞局整體形象的;
5、虛報浮夸或瞞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二)不嚴格依法行政,違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1、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2、因股室責任導致年度績效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
3、因股室(部門)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本股室(部門)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4、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造成不良影響的;
5、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嚴重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6、局領導班子認為其他應追究責任的過錯行為的。
(三)局領導班子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下列情形為行政問責的信息來源渠道:
(一)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通報和意見與股室責任相關的;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與股室責任相關的;
(三)行政機關、監督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與股室(單位)責任相關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與股室(單位)責任相關的;
(五)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與股室(單位)責任相關的;
(六)新聞媒體的報道與股室(單位)責任相關的;
(七)專項工作考核結果涉及需要問責的;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與股室(單位)責任相關的。
第八條根據問責信息,發現問責對象可能有應當問責的情形,由領導小組進行初步核實。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向局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局領導班子在領導小組中確定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開展有關工作。
第九條被調查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向局領導班子請示,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被調查人的職務。被調查人有權陳述和申辯。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條調查小組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調查核實工作,并向局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一條調查終結后,由調查小組報經局領導班子作出行政問責決定,并把處理意見書面送達被調查人。
第十二條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任免機關對其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采用前款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一)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明確、詳細、具體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二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五)被問責人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
第十五條股室(單位)負責人引咎辭職的,不再依照本規定追究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追究其他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問責情況應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調查小組或向局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調查小組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在局黨政領導班子的領導下組織進行復議、復查,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撤消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八條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問責辦法的組織協調,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
第十九條調查小組成員與被調查人、被調查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主動申請回避或由局領導班子決定回避,被調查人也可以申請其回避。調查人員的回避由調查小組組長決定。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局領導班子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依照本辦法對行政問責對象問責后,如問責情形是由本股(處)室或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行為導致的,可參照本辦法對工作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