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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森林資源流轉實施辦法為規范森林資源流轉秩序,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林農增收.林業增效”的健康機制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省林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森林資源流轉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
(二)有利于提高林業經營效益;
(三)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四)有利于維護國家、集體利益,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五)尊重歷史,維護穩定原則;
(六)符合我縣林業建設發展的要求。
二、森林資源流轉的條件
申請人必須是所流轉的森林資源權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能承擔相應的風險,履行相應的義務,且符合下列條件的:
(一)所流轉的森林資源產權明晰,四抵明確。并屬下列森林資源之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資源。
(二)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森林資源流轉,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流轉收益分配和流轉方案經2/3以上的村民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三)國有的森林資源流轉,要召開職工會議或職工代表會議,流轉收益分配和流轉方案經本經營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省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森林資源的流轉期限
(一)國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森林資源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7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資源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資源再次流轉的,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資源兩次流轉的間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資源不得流轉:
(一)未取得林權證書的。
(二)權屬不確定或者有爭議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轉的。
五、森林資源流轉必須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申請報告和流轉方案;
(二)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或其他權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林權權利人和委托人身份證、所有流轉戶身份證、鄰界人聯系電話及住址、村或村民小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授權書面證明;
(四)規范、清晰的林權登記四至界線地形圖(1:10000地形圖);
(五)根據需要提交森林資源四抵協議或相關聯人座談會議記錄,受讓方的資金證明;
(六)擬定的流轉合同或協議;
(七)村民(代表)會議或職工(代表)會議記錄;
(八)出讓方、受讓方近期免冠相片各5張;
(九)森林資源資產流轉申請書;森林資源流轉批準書;
(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委托書;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報告;
(十一)交易成功后正式的森林資源資產流轉合同;
(十二)根據需要提供的其他關聯資料。
以上資料由申請人、受讓人、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六、森林資源流轉的辦理程序
(一)提出森林資源流轉申請
林權權利人持相關資料經森林資源所在地的村級組織、鄉鎮林業站初審后,向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流轉申請。
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接到流轉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可行性審查。對符合流轉條件的做出“受理”的答復,對不符合流轉條件的做出“不受理”的答復。
(二)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受理流轉申請后,林權權利人應當委托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院)或者其它具有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提交資產評估(咨詢)報告。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應組織和監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活動的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一年。
(三)森林資源流轉的審核、批準
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自受理森林資源流轉申請之日起,會同縣林業權屬管理辦公室、資源林政股等相關部門,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1、符合流轉條件,面積300公頃以下的集體林,縣林業局以批準書的形式予以批準;
2、符合流轉條件,面積300公頃以上的集體林,所有國有林,由縣林業局行文,并提供相應資料,報省、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理由。
(四)公開交易
森林資源流轉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公開流轉信息,并進行為期10天的公告,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交易;不具備公開拍賣、招標條件的,由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主持,采取競爭性談判、協商等方式進行。拍賣價格低于評估底價的,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五)簽訂森林資源流轉合同
森林資源流轉交易成功后,依法簽訂森林資源流轉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森林資源的座落、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
2、流轉的期限、起止日期;
3、流轉的價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4、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護;
5、對合同期滿時森林資源的存量要求及處置辦法。
(六)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森林資源流轉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資料向縣林業權屬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書面告知當事人理由。個人經營的森林資源流轉、本辦法實施前的事實流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七、收費
嚴格按林業、財政、物價、優化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同時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有關優惠規定。
八、相關配套改革服務
(一)政策性森林保險
1、凡生長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列入保險標的范圍。林木每畝保險金額為400元,年保險費率為4‰,即每畝每年保險費1.6元。
2、在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原因、經過、損失;對72小時內未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認定事故原因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因72小時內未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定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定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機構根據災害損失情況計算賠償金額,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公示賠付結果。
(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
借貸雙方應當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合同簽訂后5日內到縣林業產權交易管理中心、縣林權辦申請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
1、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包括: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林權證原件、復印件;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森林資源資產有關權屬證明;森林保險單據;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2、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流程:抵押人提出申請、填寫銀行提供的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人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權屬證明等材料→當地林業站初審→縣林權辦受理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認定→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物)評估→辦理森林保險或擔保公司擔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合同→縣林業產權交易中心審核登記→如符合登記條件,發放森林資源資產抵押他項權證,辦理貸款手續;如不符合登記條件,退回資料并說明理由。
九、獎懲
(一)所有森林資源流轉必須依法進行,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之規定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結果無效;造成流轉當事人損失和其他嚴重后果的,取消其評估資質、資格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森林資源流轉審核審批工作中,越權審批、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森林資源流轉相對人在森林資源流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強買強賣、串標壓價、官商勾結、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經批準流轉山林的林木采伐、涉林項目、抵押貸款、森林保險等申請,依法予以政策扶持,優先安排;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