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房產開發領域管治工作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土地及建筑市場秩序,科學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發展。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5號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5號令)、《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委、縣政府決定對我縣土地出讓及房地產開發領域進行專項治理。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土地出讓金收繳情況清理和房地產開發專項治理行動,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簽訂及履行情況,查處并糾正土地出讓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證土地供后及時開發利用,盤活閑置土地;加強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特別是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城鄉規劃依法行政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閑置土地清理處置
清理處置的范圍是年月日前處于閑置狀態的已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
1、閑置土地認定的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閑置土地:
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以及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的非耕地,自批準用地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③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基建計劃中下達的投資總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處置方式
①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自批準用地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閑置土地使用者,應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閑置費;
②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應當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③對未經批準土地閑置滿兩年的,由縣人民政府按行政處理程序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處置程序
①告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履行情況,對初步認定的閑置土地,應告知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的事實、認定閑置的依據、擬采取的處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陳述、申辯的權利。
②認定。根據土地使用者陳述、申辯的情況,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依法認定。
③擬訂方案。對依法認定的閑置土地擬訂處置方案。對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應與土地使用者共同擬定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④方案審批。處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⑤公告。對認定閑置并作出處置的土地應在相關媒體及公共場所予以公告(相關媒體包括:衡東縣廣播電視臺相關頻道及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場所包括:縣國土資源局交易大廳、縣城范圍及擬處置土地所在鄉鎮的人流密集處、擬處置土地所在地附近等)。
⑥處置。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等處置文件,依法依規征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拒不執行的,移送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二)追繳拖欠土地價款
1、清理范圍
對欠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的款項進行清理。
2、清理內容
年月日前依法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價款收繳情況,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等應補繳款項情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納入土地出讓收繳管理的內容。
3、清理要求
①對未按時繳清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按日加收未支付部分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對拒不執行的,移送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②對違反有關規定,將已經征繳的土地出讓金等款項以各種名義返還、補償、借予繳款人的,要限期追回;涉及違法違紀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三)嚴格執行城鄉規劃
1、清理范圍
對年月日前已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所有建設項目進行清理。
2、清理內容
①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立項、審批、用地、規劃、報建、施工、驗收、房產證辦理以及相關稅費繳納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整治。重點查處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存在的少報多建、少交、欠交、漏交的相關稅費,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問題。
②對違規提高容積率,以及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綠化用地、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的房地產項目逐一清理檢查。審查項目提高容積率、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否有法定依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是否依法公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是否有土地價款和配套規費流失等情況。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嚴肅處理。
3、違規處罰
①除底層車庫、倉儲和頂層閣樓外,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但可采取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實施的影響者,限期改正,處工程總造價5%-10%的罰款,并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所有規費后,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手續。
②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私人建房、村民批后轉賣、非村民搭車建房,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的,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三、工作程序
(一)組織領導
成立衡東縣土地出讓及房地產開發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徐志毅任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袁谷平,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彭麗堂,縣政府副縣長羅慧斌,縣檢察院檢察長曾志平,縣人民法院院長曾晟昱任副組長。縣紀委(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房產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規劃局、縣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等單位的負責同志任成員(具體名單附后)。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紀委執法監察室,由縣紀委副書記陽水源兼任辦公室主任,縣紀委執法室主任鄧秀平任辦公室副主任。另抽調精干人員組成辦事機構,集中辦公,負責日常工作。
(二)工作步驟
專項治理的時間從現在起至年12月31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1、摸底排查階段(年8月中旬-9月中旬)
由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負責對全縣范圍內的閑置土地、拖欠土地價款和城建規費的情況進行摸底排查。要求全面掌握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建立閑置土地臺賬,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對歷年來拖欠土地價款和城建規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臺賬。
2、處置追繳階段(年9月下旬-11月底)
在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提出處置方案,全面推動閑置土地處置、追繳拖欠土地價款和城建規費工作。按照“一事一議、一宗一處”的要求,及時發現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履行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土地出讓和劃撥中的腐敗問題,限期足額追繳拖欠的土地價款和城建規費。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3、集中督辦階段(年12月)
縣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派出檢查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重點查辦,集中力量查處一批違法違紀案件。
四、工作要求
㈠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單位要從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來。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精心組織,有序推進。
㈡部門聯動,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在統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執紀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案件查處協調機制,搞好信息共享、案件協查和案件移送工作,統籌協調辦案力量。
㈢嚴把政策,多措并舉。從實際出發,講究方式方法,多措并舉,既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又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對發現的問題能主動認識和積極糾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掩蓋問題、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干擾清理工作,包庇縱容不法開發商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