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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及合理利用,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快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
二、總體目標
實現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覆蓋”。到年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到每一個具有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辦理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登記發證手續。
(二)屬地管理原則。土地登記實行屬地化登記,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有批準權限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三)申請登記原則。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提出書面申請,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公眾參與原則。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登記發證工作必須公開透明,將登記發證的有關內容進行公告,爭取群眾的廣泛參與。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五)客觀審查原則。由縣區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登記機構)進行權屬和面積的調查、核實,初審后報縣區政府土地登記機構審查,依法報縣區政府批準后,確定權屬并登記發證。
(六)便民利民原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便捷的“一站式”服務。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土地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工作量大。為加強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土地確權登記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和重大土地權屬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并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實施方案制定、安排部署、人員培訓、督促檢查等日常事務性工作。各縣、區也要相應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并落實專門工作人員。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驗收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總結上報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解決市級工作經費并督促各縣區落實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經費。
市農牧局負責協調處理全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涉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協調國有林區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協調調閱戶籍檔案。
市民政局負責提供鄉級行政界限資料并協調處理縣、鄉、村級行政界限爭議。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地區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綜合協調,技術方案制定,業務培訓,指導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由各縣區政府組織實施。
五、主要任務及進度安排
(一)年4月底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成果,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條件的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村民小組(社);條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組有村管”形式,在明確村民小組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待條件成熟后,再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換發到組。
(二)年6月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權屬、界址和面積,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年8月底前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我國各個歷史時期的土地管理政策,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完成農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鄉鎮企業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提供保障。
(四)年9月底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地籍信息庫建設。要充分利用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成果,加快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地籍信息查詢功能,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效便捷式服務奠定基礎。
(五)年10月底前各縣區完成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自查驗收,并報市級進行初驗。
(六)年11月底前申請完成省級驗收,并將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情況上報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牧廳。
六、方法和步驟
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步實施方式開展。
(一)宣傳發動
為確保農村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廣泛宣傳活動,重點宣傳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通過廣泛宣傳,使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土地登記發證對維護其土地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進了解登記發證的具體內容、方法和要求,增強各級政府主動支持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意識和廣大群眾積極配合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自覺性。
(二)組織培訓
采取分級、集中培訓的方式進行,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對所屬縣區國土資源局以及土地登記機構參與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人員進行培訓。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培訓所轄鄉鎮國土資源所和行政村參與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人員。重點學習技術規程、地籍調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調查、勘測的相關知識、方法運用等實際操作能力。
(三)權屬調查與勘測
依據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部分)》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對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組組織調查,以“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按照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規程要求,進行補缺測量,對原有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已測量并發證的宗地,經核查無誤后,直接應用,對核查發現的問題要逐宗的補充完善。
(四)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人員應當對各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的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審核,依照相關規定對土地權屬、土地面積、用途(地類)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由縣區國土資源局給予公告。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審核結果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區國土資源局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簽署初審和審核意見后,報縣區政府審批。
(五)登記發證
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批準后,由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簿和歸戶卡,并根據土地登記簿填寫《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由各縣區國土資源局頒發土地證書。登記簿、卡、土地使用證填寫內容要規范、統一、準確,所有確權發證材料要及時歸檔,分類保存,錄入電子信息庫保管。
(六)考核驗收
根據國家三部委和省級三部門的要求,認真組織自驗和初驗,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上報自驗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市農牧局,市國土資源局將組織專項工作驗收組對各縣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初驗、通報,根據驗收情況向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牧廳上報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