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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開展土地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根據府辦發號《工業園閑置土地清理處置辦法》的規定,為切實抓好我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專項治理工作,現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治理范圍
新世紀、新華、皇隆3個工業小區內處于閑置狀態的已出讓工業用地。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治理工作,確保在8月底前收回4宗閑置土地,與8家企業簽訂《限期建設補充協議》,全面盤活園區閑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處置程序
(一)告知。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初步認定的閑置土地,應告知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事實、認定閑置的依據、擬采取的處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認定。根據土地使用者陳述、申辯的情況,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依法認定。
(三)擬訂處置方案。由縣國土局會同縣工業園管委會對依法認定的閑置土地分宗擬定處置方案,報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專項治理工作組審定。對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土地閑置,應與土地使用者共同擬定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
(四)方案審批。處置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報縣政府批準。
(五)公告。對認定閑置做出處置的土地應當在報紙和國土資源系統網站上刊登公告。
(六)處置。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限期建設通知書》等處置文件。
四、處置方式
1、限期開工建設。購地企業申請延期建設,承諾建設計劃和時間進度,并保證在期限內未能建成投產愿意將土地無償交回縣政府的,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可與縣工業園管委會簽訂《補充協議書》,明確開工、建成、投產時間和違約責任(必須在半個月內開工建設,5個月內完成主體工程的60%,建成投產最長限期不得超過10個月),限期進行建設。
2、協商收回。投資商就補償款項、收回時間、善后處理等問題與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專項治理工作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縣工業園管委會將談判結果書面報縣政府,經縣財政審核,縣政府批準后與投資商簽訂《關于解除〈投資辦廠合同書〉的協議》,縣政府下達《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注銷其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縣財政將收回土地的補償款撥至園區財政所專戶,由縣工業園管委會將補償款付給投資商并處理好善后事宜。
3、強制無償收回。由于購地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兩年以上,且不配合治理工作的,堅決依法無償收回(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效)。
五、組織機構及工作分工
成立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專項治理工作組,工作組辦公地點設在縣工業園管委會,由趙來芳同志負責專項治理日常工作的組織。工作組負責按縣政府批準的處置方案,對同意限期開工建設的,做好催建工作,要求企業承諾建設計劃和出具保證書,并簽訂好《補充協議書》;對決定收回企業用地的,負責做好企業的思想動員、政策解釋、審核投資、談判磋商、解除購地合同、退還購地款、善后處理等工作;對不配合治理工作,不參加談判或無法談成的企業,執行縣政府的強制收回措施。閑置土地專項治理期間,項目引進單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協助開展工作。
工作組成員如下:
收回閑置土地補償范圍原則包含三部分:
1、購地款,以原始發票為憑證;
2、工程款,主要指企業投資的基礎設施部分,工程款補償金額以財政審核為準;
3、利息:由于出讓方的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付購地款利息;由于企業自身原因致使土地閑置的,不計付銀行利息。
七、土地收回工作實施步驟
1、工程審核階段(7月15日—7月31日)
針對有些外商購地后進行了部分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情況,由工程審核組通知外商在7天內搜齊所有與該宗地有關的已發生的建設投資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等清單,并附齊施工合同、稅務發票或支付憑證等附件,匯總整理后提出書面補償申請。工程審核組在7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投資項目審核完畢,經縣專項治理工作組復審后報縣政府批準,通過后作為談判協商組補償金額的磋商依據。
2、談判協商階段(7月15日—7月31日)
由談判協商組牽頭,項目引進單位的領導參與,約請投資者到或赴外商所在地就收回土地的各項問題進行全面協商談判。談判過程既要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利益,顧及其經濟投入,理順并穩定好外商情緒,更要維護政府的權威和原則,堅守談判底線,堅持一個標準補到底,防止因標準不一、厚此薄彼導致外商相互攀比而引發新的矛盾。最終要就補償金額、收地時間等關鍵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正式簽訂《關于解除〈投資辦廠合同書〉的協議》。
3、支付補償階段(8月1日—8月9日)
解約協議簽署后,由縣工業園管委會依據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額向縣政府呈文請示撥款,縣領導批準后由縣財政局將該款在3個工作日內撥至園區財政所專戶,縣工業園管委會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直接付給外商,同時收回該宗地的國土證和土地出讓合同、登記證件等資料。
4、強制執行階段(8月10日—8月31日)
對態度頑固、談判協商不成或談成后拒不履約、無理取鬧的外商,經多方反復做工作仍無成效的,由縣工業園區閑置土地專項治理工作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無償收回,并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縣土地執法監察大隊依法清除其地面附著物和殘留設施,該宗地直接進入園區土地儲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