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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縣銷售汽車、摩托車、二手車、電動車的稅收征管,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凡在我縣注冊銷售汽車、摩托車、二手車的經銷商必須到縣國家稅務局領用全國統一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在我縣注冊銷售電動車的經銷商必須到縣國家稅務局領用《江西省贛州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并在銷售時應如實開具發票,發票上必須加蓋銷售商的發票專用章。
二、凡是在我縣購買汽車、摩托車的購車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可辦理,否則不予辦理。
三、各商業銀行在辦理我縣汽車銷售消費分期付款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方可辦理,否則不予辦理。
四、在我縣銷售的汽車、摩托車、二手車,交警、農機部門在辦理上戶或過戶手續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并加蓋“縣國稅局辦稅大廳核發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方可辦理;在辦理電動車上戶手續時,必須憑我縣國稅部門發出的《江西省贛州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通用機打發票》方可辦理,杜絕憑收據辦理。
五、國稅和交警、農機部門應建立協作機制,共同打擊經銷商利用發票偷逃稅行為。交警部門或國稅部門應根據市場行情核定各種型號二手車和各種型號電動車上牌的最低銷售價或最低計稅價格,對低于銷售價格的,交警、農機部門應督促辦證人補足差額部分的稅額后方可上牌,有效杜絕納稅人少開發票金額現象的發生。
六、國稅部門應加強對銷售汽車、摩托車、二手車、電動車的日常管理和檢查監督,要為經銷商提供方便、快捷的納稅服務。
七、凡有違法違章行為的銷售汽車、摩托車、二手車、電動車經銷商必須在接受國稅部門的處理后,方可領用發票。對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國稅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公安部門必須大力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