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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施開放帶動戰略,鼓勵招商引資,促進我市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保護引資人、中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商引資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本級對外開放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對外開放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市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市直以上單位招商引資獎勵的確認工作。
第三條凡在引進項目投資,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或引進企業兼并、收購、重組本市企業等方面做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在本職責以外實施招商引資做出貢獻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引資人),經確認后,均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招商引資貢獻獎,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從對外開放獎勵基金中,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
(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政府部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義務為企業或有關各方牽線搭橋并成功引進投資、數額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獎勵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引進無償資金(不含賑災捐贈)的,根據引進資金的數額和投向,按實際到位額3%至5%的標準,由接受方給予引資人一次性獎勵。
對用于非盈利、社會公益性事業的資金,接受方確實無力支付獎勵的,可向同級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申請,經確認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從對外開放獎勵基金中支付。
(二)以現金、現匯方式引進投資,投資交通、城建等基礎設施的,按投資實際到位額1%的標準,給予引資人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100萬元。所支付的資金,視同“承諾費、借款手續費”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三)以現金、現匯方式引進投資,興辦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或以收購、兼并、重組方式恢復停產、破產企業生產的,可自企業正式投產或恢復生產滿一年后經審計核查,按每年給地方財政新增加實際入庫稅金(含國稅留成部分)的5%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引資人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50萬元。
(四)以設備投入項目的,經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評估鑒定后,按設備現值0.5%的標準,由設備接受方在該設備投產驗收后給予一次性獎勵(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設備除外),最高限額40萬元。接受方也可以本企業股權轉讓方式給予引資人獎勵。
(五)引進流通、旅游、服務業,在市內購置商業用房產、投資固定設施、租賃大型經營倉儲場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賃費用100萬元以上),按實際投資額1%的標準,由受益企業給予引資人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為40萬元。
引進獨資流通企業,獎金由同級人民政府從對外開放獎勵基金中支付。
(六)以補償貿易方式引進投資的(投資實際占用時間一年以上),按實際投資額0.5%的標準,由接受方給予引資人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為30萬元。
第六條招商引資獎勵資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引資人、中介人應當在招商引資事項完成后十三個月內,申報獎勵確認,超過時限,視為自動放棄獲獎權利;
(二)由引資人、中介人向所在地對外開放辦公室提出書面受獎申請,填寫《招商引資獎勵申報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資者身份證明,企業(單位)投資的,提交投資企業(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單位證明;個人投資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2、已簽定的引進資金協議、合同,承諾獎勵的書面協議、合同;
3、獎勵出資單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證明;
4、引進資金或以資金投資項目的,提交銀行進帳單或具有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投資情況證明材料;
5、以設備投入的,提交有資質機構出具的設備價值評估報告和設備投產驗收報告;屬國家規定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和“強制認證”的產業、產品,出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證明;屬于進口的,還應提交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
6、以新增利稅額為獎勵來源的,應提交審計、稅務、財政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對外開放辦公室在收到上述申報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對申報人受獎資格、受獎金額及獎金支付方式的確認工作。
(四)經確認后,對外開放辦向獎勵出資單位送達《招商引資獎勵確認書》,由獎勵出資單位按確認事項,向引資人或中介人兌現獎金。經確認支付的獎金,企業可視同咨詢費列入成本費用。
招商引資貢獻獎勵資金數額確認后,由對外開放辦公室推薦,提請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批準后頒發。
第七條違反本辦法,采用虛構事實等欺騙手段領取獎勵的,經有關主管部門核實后,追回全部獎金,并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旗縣區確認招商引資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對外開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