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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林業發展活力,適應市場經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黨委、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意見》精神,就深化我市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制定本方案。
一、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國有、集體森林、林木及其宜林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益林區的林木及其它特種用途林暫不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改革的重點是集體林和國有、集體宜林地。
國有林產權制度的改革主要通過推動活立木流轉,活化資源,為其他主體投資開發建設林業創造條件。
二、明晰產權是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根據貫徹意見的要求,要全面完成林業用地的確權發證工作。
三、今后造林任務將按底發證確定的宜林地進行安排。所有造林設計地塊必須有旗縣區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未確定為宜林地的地塊將不再安排造林投資。對產權不明晰的集體森林、林木,限制采伐。
四、市、旗縣區要組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組織,負責對流轉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組織暫由林業主管部門協調組建,報自治區林業廳批準。人員應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林業工程師、會計師、評估師、經濟師組成,應不少于5人。辦理評估業務時,按有關規定收取評估費。
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流轉必須在評估后進行。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流轉要在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進行,但應進行評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個人使用的林地可協商流轉。所有的林木流轉后必須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進行權屬變更,換發林權證,以確保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對流轉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流轉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各種社會主體及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都可以參與林業開發與建設。政府鼓勵各種非公有制主體以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公司辦場、合作經營等各種形式,投資開發林業。
七、摸清集體林及宜林地,對其位置,自然條件及資源情況,登記造冊,并組織專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源資產初步評價。此項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
八、集體林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以拍賣、承包、租賃、劃分、明晰股權等形式,確權到戶。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允許多種形式并存。1、合理無償劃分到戶。2、將現有林進行合理劃分,評估收益,確定村戶收益分成比例,集體組織成員投標并交納風險抵押金后,承包經營。3、將現有林的產權明晰到戶,評估現有林木蓄積量,測算林木主伐出材量基數,確定村戶收益分成比例,合理劃分(股、片、株),聯戶經營。4、以戶為單位劃片經營,按面積每年定額向村委會上繳林地使用費,其余收入歸經營者所有。5、對現有林木資產評估后,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采取拍賣、投標、協議等形式,進行有償轉讓,受讓者自主經營。
已經依法承包到戶的集體森林、林木,原則上不再變動,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九、國有林的流轉經旗縣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國有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包括宜林地)使用權,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組建家庭林場等形式落實其經營主體。國有林場也可用林地參股,實行股份制經營。
十、集體宜林地原則上劃分到戶,誰造誰有,自主經營。立地條件較好的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疏林地可實行租賃經營,按面積交納林地使用費。集體組織成員無人承包的宜林地,可以面向社會承包。立地條件差,造林難度較大的,可以劃給有能力的造林者一定年限內無償使用。
十一、集體宜林地的確定,由村委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報旗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旗縣區政府發放林地使用權證書。
十二、國有宜林地的流轉,由具有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并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立地條件差、造林難度大的國有宜林地可以無償劃撥給有能力造林者在一定年限內使用。
十三、拍賣、承包、租賃、劃分、明晰股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流轉雙方要簽定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
林地的使用年限可以延長到70年。
集體林拍賣前15日,在轄區范圍內公布;國有林拍賣前30日在全市范圍內公布。
十四、宜林地所有者或管理者要與宜林地使用權者簽定造林綠化合同,明確年度造林綠化任務,綠化期限為1至5年。經旗縣區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驗收,連續兩年未完成合同規定年度造林任務的,根據合同約定,收回林地使用權,重新發包,對原使用者,收取荒蕪費。
過去承包的宜林地要補充完善造林綠化合同。
十五、各旗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的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行專項推進。
十六、本實施方案自之日起施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