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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固體廢物的環境管理,建立動態跟蹤監管體系,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產生、利用、處理、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在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的基礎上,進行固體廢物網上申報。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環境監察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實施監管。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申報審核、規范化管理檔案建立、日常環境監察以及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相關數據資料。
縣(市)、區級環境監察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一般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實施監管。具體負責一般固體廢物申報審核、日常環境監察以及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相關數據資料。
各工業園區環境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本園區內產廢單位和個人進行網上申報工作。
第四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托市固體廢物信息與管理平臺,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網上申報。
固體廢物網上申報實行一個網址、年度預報、季度實報的原則。
第二章申報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如實在網上申報登記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綜合利用情況,建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檔案,并應保證本單位承擔該項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拒報、遲報、瞞報或不按照規范要求建立危險廢物檔案。
第六條產生一般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縣(市)、區級環境監察機構預報產生一般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時,產廢總量應以上年度產廢總量和本年度產品總量為基礎,經測算后進行申報,與實際產廢總量誤差應不大于20%。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市環境監察機構預報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時,產廢總量及類別應以上年度產廢總量、類別為基礎,結合本年度產品總量,經測算后進行申報,與實際產廢總量誤差應小于15%。
第七條預報的本年度產生一般固體廢物種類、數量、去向與季度實報情況不符且超出誤差范圍,經縣(市)、區級環境監察機構核實,產廢單位無法說明情況的,限期更改或重新申報;逾期不改或不重新申報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預報的本年度產生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去向與季度實報情況不符且超出誤差范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經市環境監察機構核實,限期更改或重新申報,逾期不改或不按時報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危險廢物申報所使用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危險廢物申報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產廢單位和個人的固體廢物網上申報行為納入誠信監督管理體系,實施年度公示制度。
第三章申報程序及要求
第十條申報程序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網上企業基本信息注冊---審核通過---產廢(利廢)量申報--審核通過---信息需求---交易的程序進行網上固體廢物申報。
第十一條申報時限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應于每年1月15日前,通過市固體廢物信息與管理平臺=進行年度預報,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進行季度實報。
申報單位和個人在接到未審核通過通知后7日內,應完成未審核通過信息更改和完善工作,并重新提交審核。
第十二條變更申報因特殊原因需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產廢單位和個人必須分別在變更前15日內或改變后3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產廢單位和個人因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它不可預測災害、事故等造成產廢種類、數量等緊急變化的,必須在變化后3日內進行變更補報,并說明變更原因。
第十三條特殊申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每年1月15日除完成本年度產廢預報工作外,還應將本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上年度危險廢物月、季、年報表,轉移聯單等相關紙制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歸檔,否則視為拒報。
第十四條產廢或經營單位終止生產或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產廢和經營后7日內,向原申報登記的環境監察機構,上報書面停止產廢和經營報告。
第四章審核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按照網上企業基本信息申報審核---產廢(利廢)量申報審核---信息需求、管理服務---交易信息管理程序,對固體廢物產生(經營)單位進行申報審核和服務。
第十六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于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固體廢物年度預報申報審核,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完成上季度實際產廢申報審核工作。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按照產廢單位的生產工藝、產廢節點,依照實際監測、物料衡算、污染源普查和“環評”等數據,嚴格申報審核工作。
負責申報審核工作的環境監察工作人員,應準確掌握申報單位的生產工藝和產廢種類,按照實際產廢量進行審核,要確保申報審核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擅自刪改數據信息,并對相關信息保密。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七條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申報和建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檔案,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監察機構對其行為進行環境監察,限期整改;逾期不進行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同時,對其新、擴、改建項目進行限批或不享有環保資金支持等。
(一)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時間上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轉移聯單的;
(二)未建立危險廢物貯存場或建立的貯存場所不規范,且不進行整改的;
(三)未建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檔案的;
(四)兩次以上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經環境監察機構責令更改、重報后,仍不如實申報的。
第十八條負責固體廢物申報審核的環境監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務員年度考核及績效考核相關規定,視情節予以問責。
(一)未按時完成危險廢物申報審核及年度統計上報工作的;
(二)擅自刪改申報數據信息,幫助產廢單位弄虛作假的;
(三)申報審核工作嚴重滯后,影響管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