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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生態移民工程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規范生態移民資金的使用行為,提高生態移民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全市“十二五”生態移民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依據《自治區生態移民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和《“十二五”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規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現行的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移民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自治區生態移民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農民自籌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三條生態移民資金要按照統一管理,明確責任,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其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生態移民資金實行專賬專戶管理、市財政報賬制。嚴格執行工程與資金分離制,實行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管理使用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的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專項資金按投資渠道和管理階段,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嚴格實行“十不準”,即:不準轉移移民資金用途,不準將工程性資金用于非工程性開支,不準借支和挪用,不準設置“小金庫”,不準用移民資金抵償非移民性債務,不準支付贊助攤派,不準隨意調項,不準多頭開戶存款,不準請客送禮,不準鋪張浪費。
第六條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集中,從嚴控制,厲行節約,要努力降低工程建設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對生態移民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堅持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制。
嚴格實行生態移民資金報賬審批制度。財政部門撥付生態移民資金,由中標施工企業按工程進度及合同提出申請,經監理公司、項目單位管理人員等審核、財務人員復核、單位領導審批,填報生態移民項目資金報賬審批表,經相關部門聯簽,市委、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政府主要領導按計劃、按預算、按進度、按質量審批撥付。對支付到戶的資金及土地征用補償費一律通過財政“一卡通”發放。
第八條對上級主管部門撥付各部門、各單位的專項資金用于生態移民的,資金一律繳入市財政生態移民資金專戶統一核算。
第九條增加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督,推行移民對象、移民政策、補償標準、工作程序“四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和移民群眾的監督。管理、使用移民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向干部、群眾公開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監督檢查要嚴把五個關口,一把規劃關(充分體現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搞無規劃和超規劃的項目);二把計劃管理關(嚴格按照計劃的指令,一切按規定程序編制,報批和執行計劃);三把資金管理關(圍繞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三個環節,做好規章制度的完善和移民資金的合理使用,支出控制、審查復核和追蹤檢查工作);四把財務管理關(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辦法);五把項目管理關(推行“五制”,即項目法人制、項目合同制、工程招投標制、質量監理制和預決算審查制)。
第十一條生態移民項目應嚴格控制工程概算,實行工程變更審批制度。確需設計變更的,由項目單位報發改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下達批復文件后方可實施。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和增加建設內容。未經批準的變更,不得納入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財政不予撥付工程款,由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生態移民項目嚴格實行工程預決算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項目單位實施的工程預算、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項目實施單位應于工程完工二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驗收工作,并向審計部門報送竣工決算,由審計部門下達決算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和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生態移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督促管理使用部門積極整改,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四條對違反生態移民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自治區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