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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
我縣自開展農村三財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以來,總體運行良好,對理順農村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加快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一是“村財務鄉代管”方面的工作進展不平衡,大多數鄉鎮已按要求實行微機記賬管理,而個別鄉鎮仍以手工記賬,賬薄、憑證不統一、不規范;二是在少數村仍然有章不循,不按規定時間報賬結賬,部分原始憑證不合法,審簽手續不齊全,不合理開支仍時有發生;三是少數村集體機動地管理混亂,收入不能全額入帳。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三財管理和農村財務工作,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縣農村三財管理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對全縣農村三財工作進行一次全面審計,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審計內容
(一)鄉(鎮)財務審計。
1、以前的鄉鎮債務經自治區審計廳審計認定后已由財政統一化解,本次主要對期間鄉(鎮)新的舉債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審計,分項理清舉債的時間、舉債理由和資金用途。
2、對以來縣財政、農牧、民政、林業、扶貧、城建等部門下撥給各鄉鎮,或通過鄉鎮賬戶轉支給各村的草畜產業、危房改造、退耕補助、新農村建設等各類專項資金進行全面的檢查審計,分別查清各部門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下撥數、實際撥付數、鄉(鎮)到帳數和村級到戶數,全面理清農村各類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的落實到位情況。
3、對縣財政下撥給鄉鎮的各類資金進行專項審計,重點檢查村級辦公經費是否如數到位,村組干部報酬是否如數兌現,有無克扣挪用現象。
4、對各鄉(鎮)農村“三財管理”改革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一卡通”管理、村級財務“四簽兩審”、電算化帳務記載、財務檔案管理和財務公開等方面工作情況。
(二)村級財務審計。
1、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期間(即本屆村委會換屆以來)所發生的各項經濟往來業務進行全面審計,主要包括屬于村集體管理的各項收入是否全額入帳、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報賬審簽手續是否齊全、資金管理方面有無白條抵庫以及有無貪占挪用等情況。
2、對村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和集體機動地管理等方面情況進行審計檢查;查清資產存量和流失情況。
二、時間安排
這次全縣農村財務檢查審計工作開始到結束,共安排兩個半月時間。為了集中時間,統一口徑,上下銜接,相互配合,將這次財務審計工作分為兩個層次,同步開展、同時進行。
1、鄉(鎮)級財務審計工作由審計局負責,財政局、農牧局、民政局、林業局、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扶貧辦等部門積極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2、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由各鄉(鎮)黨委、政府統一組織安排,抽調鄉(鎮)負責財政、農經、農技、林業、民政、紀檢等有關站所的業務干部,成立農村財務專項審計組,由分管農村財務的領導任組長,按時間安排逐村通知,集中審計,審計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問題可深入到村組和農戶調查核實,縣農經站安排業務人員進村及時進行業務指導。
三、方法步驟
(一)自查自理階段。
1、各鄉鎮及時召開不同層次的會議,全面安排部署鄉村兩級財務審計工作,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
2、各鄉鎮要專門安排財務管理人員,按照本次審計的范圍、時限和工作要求,一是分年度、分項目理清縣財政和各有關項目建設單位下撥到鄉鎮的各類專項經費和項目建設資金以及通過鄉鎮帳戶支付到村到戶的所有財務手續;二是分年度、分項目理清以來的鄉鎮新增債務情況,整理好各類相關的財務檔案資料,做好鄉鎮財務集中審計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各鄉鎮要專門召開一次全體村干部會議,對村級財務審計工作進行全面的安排部署,由財經服務中心安排人員對所屬各村1月以來的村級財務、新增債務和涉及到的所有檢查內容進行全面自查自理,理清各類賬目,整理好有關財務檔案資料;做好集中審計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集中審計階段。
鄉級審計每個鄉鎮安排3至5天,村級審計10至30天,縣審計局負責審計鄉鎮,縣農經站安排全體工作人員分赴各鄉鎮指導村級審計,縣農村三財管理改革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對鄉村財務審計進行檢查。
(三)總結工作階段。
各鄉鎮要對自查和集中審計過程中查出的所有問題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出客觀公正的處理,邊審邊改,依據《回族自治區農村經濟審計條例》有關條款,對村干部貪污挪用集體資金數額在5000元以下,能夠認識錯誤并及時交回所占資金的可免予追究有關責任;對拒不退還資金者,由鄉鎮黨委做強制性處理,對貪占數額5000元以上的要責令其限期交回所占資金,否則將直接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農村財務管理涉及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基層政權建設,涉及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涉及村干部和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要將這次全縣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作為當前農村的一項重點工作進行認真安排部署和落實,一把手要負總責,分管領導要抓好具體工作的落實。
(二)縣審計局要按照職責和有關程序,認真完成鄉鎮級財務審計,縣農經站要抽調全部工作人員進村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回族自治區農村經濟審計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條款,嚴格把握政策界限,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幫助和指導基層及時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業務問題。
(三)審計工作結束后,各鄉鎮要分別對鄉(鎮)和村級財務審計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徹底查清鄉村兩級新增債務底數,對鄉鎮本級和所屬各村的財務管理工作及村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作出明確的實事求是的結論,以書面材料上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財政局、農牧局、農經站。
(四)為了按時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全縣鄉、村兩級財務檢查審計工作,縣上將成立督查組,對各鄉鎮每個階段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檢查,對工作不落實、不負責任、走過場的鄉鎮、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