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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整治違法排污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按國務院七部委《關于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環發〔2006〕74號)和省、市《關于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和要求,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二、整治重點
(一)集中整治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隱患。2006年8月底前,由縣環保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通河鎮、清河鎮、濃河鎮、清河林業局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檢查,同時對各鄉鎮分散式飲用水源,轄區內主要河流,水庫進行檢查。
通過檢查,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解決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隱患,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主要河流、水庫保護區。
(二)集中整治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2006年7月底前全面清查縣內所有的建設項目,對不履行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企業,一律責令其停止建設或生產;對建有污水處理設施,但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責令其停產治理。對屬于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一律取締并銷毀其生產設施;對私設排污管線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責令其停產整治,對不按規定設立排污口標志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故意超標排放,弄虛作假和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企業,要一律責令其實行停產治理,并依法予以重罰,同時追究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重點加強對屠宰、制藥、造紙等行業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三同時”監管和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違規項目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的一律責令其停產整頓;對監管失職或者違規審批建設項目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
(四)集中整治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認真清理2003年至2005年環保專項行動中掛牌督辦的各類環境違法案件,對已經結案的要進行復查,防止污染反彈;對2005年未結案的市級以上掛牌督辦案件,認真分析原因,積極采取措施,確保違法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對污染嚴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并有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威脅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對治理無效或無治理可能的企業,要責令其停業或關閉;對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集中整治松花江流域沿岸屠宰、制藥、造紙企業。全面排查松花江及其支流沿岸的企業,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環保部門要組織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并督促落實,保證8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務;對嚴重威脅環境安全的企業依法關閉;對沒有工商執照的,工商部門要予以取締;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規范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責令其停產整改;對沒有環保審批手續,無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堅決予以關停。
(六)繼續開展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專項政治工作。按照市政府關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區建立擾民、噪聲污染防治長效工作機制的要求,環保、公安、工商、文化和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要根據責任分工,各負其責,重點整治夜間建筑施工、卡拉OK、商服高音喇叭、露天燒烤。8月末治理一批飲食服務業油煙擾民問題。到今年9月末限期治理一批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取暖鍋爐,使其達標排放。
三、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底前),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確定本鄉鎮,本部門整治重點,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啟動專項行動。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9月底前)。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源污染問題和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擾民噪聲污染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并將應掛牌督辦案件及飲用水源整治情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名單及保護區內企業排污情況)、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處理情況和擾民噪聲整治情況,分別于7月10日、8月10日、9月30日前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檢查驗收階段(11月底前)。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對專項行動完成情況進行自檢自查,認真總結取得的成效及不足,提出長效管理措施,并于10月20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組織對各地區、各部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全市通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設立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環保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人員組成如下.
各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專項行動的組織實施,要將專項行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結合實際情況,逐級制定工作方案,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安排專項經費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大執法力度。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能,切實加大執法行監管力度。經濟主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大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門要及時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電力監管機構要監督電力企業,對違法排污企業采取停電、限電措施。
(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針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環保監管長效工作機制。各部門要繼續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案件移送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召開環保工作聯席會議,向有關部門移送環境違法案件;要充分發揮聯合執法優勢,切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共同解決環境問題的工作格局。
(四)嚴格督辦檢查。要圍繞專項行動的工作重點,確定一批影響較大的環境違法案件,由政府牽頭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案件要有明確的目標責任、解決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序和獎懲措施,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掛牌督辦案件,并報上一級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行動的檢查、指導,抓好掛牌案件的督辦落實,切實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施。
(五)認真追究責任。各級監察機關要將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作為專項行動的重要工作,認真組織實施,要直接查辦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違法違紀人員的行政責任,嚴肅處理一批直接責任人,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不正之風。
(六)接受公眾監督。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專項行動納入今年宣傳工作重點,制訂和實施專項行動宣傳計劃。要定期召開會議,在媒體上公布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和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深度報道環境安全特別是飲用水源環境安全形勢,披露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和部分工業園區集中違法排污問題。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舉報環境違法問題,營造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
(七)強化信息工作。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周向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工作進展情況,每旬編發一期工作簡報,并按期報送階段報告;重要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要隨時報告,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典型案件查處情況要及時報送,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確定專人負責專項行動信息管理工作,通過《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