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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積極推行依法用海、有償用海的養殖用海管理體制和機制;全面規范持證養殖秩序,不斷提高養殖用海管理能力,切實把養殖用海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根據《規范漁業用海指導意見的通知》(海漁管的文件精神,凡用海項目用海范圍涉及到淺海灘涂使用權的,在按《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進行依法妥善處理前,不得辦理任何新的用海許可;為了海洋經濟的發展和用海項目的申批,沿海各鄉鎮人民政府按要求完成淺海灘涂使用權證政策處理工作,實現海洋經濟和養殖業快速健康發展
二、牽頭單位和責任單位
牽頭單位:縣海洋與漁業局
主要職責:監督檢查、核發證書
責任單位:沿海各鄉鎮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養殖用海的受理登記、界址協調、申報等。
三、實施步驟
縣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時間為一年,具體分三階段:
(一)宣傳啟動階段
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養殖海域確權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各鄉鎮要動員廣大養殖用海單位或個人積極參與此項活動,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擬訂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階段
1.建立養殖用海管理日常工作機構。縣政府建立縣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縣長為組長,縣府辦、政法委、法制辦、縣海洋與漁業局等相關部門與涉海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為成員單位,負責淺海灘涂邊界處理工作的協調、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海洋與漁業局,具體負責日常的處理工作;各有關鄉鎮設立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站(點),負責人由鄉鎮分管領導兼任,工作人員配置人員2-3名(具體視養殖面積多少而定),負責本鄉鎮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的受理、初審和協調。
2.具體工作步驟。(1)各養殖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附八四年縣淺海灘涂使用權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到各鄉鎮工作站(點)申請登記,并填寫申請表,鄉鎮政府初步審核簽署意見。(2)縣海洋與漁業局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根據各鄉鎮工作站(點)申請登記情況進行審核,統一安排實地測量制圖。各鄉鎮完成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的受理、初審工作;并向社會公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增強工作透明度,確保審批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接受社會監督。(4)集中對養殖用海進行審核,填表呈報審批,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并向用海者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
3.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的相關事項。(1)海洋功能區劃是養殖,且至今用于養殖生產的不存在權屬糾紛的,將原淺海灘涂使用權證換發新的養殖用途海域使用權證;海洋功能區劃是其他用海但近期又不開發的,可以暫時發給臨時養殖用海使用權證。(2)在同一養殖海域出現兩個以上申請用海單位或個人的,應通過招標、拍賣確定海域使用人,招標、拍賣方案由海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3)根據《人民政府關于科學開發利用灘涂資源的通知》和省圍墾規劃及《海塘管理條例》等規定,明確要求在規劃近期圍墾的造地區內,不再發放養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權證,在標準海塘保護區范圍內,進行養殖用途海域使用許可,應征得主管部門同意。(4)八四年淺海灘涂使用權證發證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由于灘涂長期淤積與開發,目前灘涂現狀發生較大變化,加上八四年發證面積憑估算而定,所以造成證書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在灘涂面積允許,且不存在糾紛的情況下,按現狀或八四年淺海灘涂使用權證面積確定;而灘涂面積達不到證書面積要求的則按現狀面積確定。(5)原鄉鎮、村民委員會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由于界址不清存在糾紛,由當地政府組織協調;經協調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由縣人民政府裁定或依法收回。(6)原鄉鎮政府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必須建立經濟實體組織,才能換發淺海灘涂使用權證,做到主體合法,程序合法。(7)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必須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征收。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減免必須按照《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要求執行。(8)根據縣淺海灘涂使用實際情況和規劃要求,本次淺海灘涂使用權最高期限不超過五年。(9)凡沒有申請、受理登記的養殖用海,視作自動放棄申請權利。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原淺海灘涂使用權證由縣人民政府公告廢止,收回海域使用權。(10)在實施過程中的面積測量工作由領導小組人員、鄉鎮領導、涉界雙方參與,依照八四年縣淺海灘涂使用權證為基礎結合實際養殖現狀給予定界;所需測量經費由持證者(養殖戶)承擔。
(三)總結驗收階段
對全縣各鄉鎮的養殖海域確權發證工作進行總結,找出差距,及時提高;建立養殖用海檔案庫;全面推廣交流和鞏固養殖海域的確權發證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重視,齊抓共管。淺海灘涂使用權證處理工作是創建國家海域使用管理示范活動的良好舉措,是進一步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機。為保證創建活動的順利進行,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鄉、鎮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確保完成工作任務。
(二)嚴格執法,規范管理。在加強對養殖用海管理工作的同時,要充分發揮海監執法和漁業部門的作用,形成行政管理與執法監督的聯防效應,嚴肅查處養殖用海活動中違法行為,整頓和規范養殖用海秩序。同時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三)及時溝通,相互協作。為更好地開展工作,各相關責任單位要統一思想,大力協作,及時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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