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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市部分縣(區)又連續發生了多起狂犬病傷人致死事件,為了遏制狂犬病的發生、傳播和蔓延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犬類動物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之日起至*年5月10日前對城區內所有犬只的進行普查登記、建檔,同時對未免疫或已過免疫有效期的犬只實行強制免疫;對已防疫的犬除填發注明有效期的《家犬免疫證》外,必須在犬只耳朵鉗封專用免疫標識牌,以便識別和認證,免疫有效期為11個月。今后新增和已過免疫有效期的犬實行由養犬戶主向當地畜牧部門報免制度,凡不主動報免的一旦查出,作未經免疫危險動物一律采取強制撲殺處理。
二、凡發生狂犬病的村(坡)列為疫點,以疫點村為中心方圓5公里范圍內為疫區,疫區一年內嚴禁養犬,一律不得進行犬只交易,所有犬只一律強制捕殺,并就地集中無害化處理;疫區外的犬只一律實行圈養或拴養。凡不進行圈養或拴養的,一律作為野犬予以捕殺。
三、嚴禁無《家犬免疫證》和免疫標識牌的犬只上市買賣,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準入關,畜牧部門負責監督檢疫關,對違章犬只和病死犬只一律沒收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凡被犬類動物咬傷或抓傷的人,要及時到衛生部門進行傷口處理、注射高免血清和疫苗。村級衛生室、獸醫防治員、鄉鎮衛生院發現犬傷人事件要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以免延誤搶救時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狂犬病或可疑病犬,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病犬進行撲殺、焚燒和深埋處理,同時密切注意病犬是否已咬傷其它動物及犬群,及時將被病犬咬傷的動物及與病犬有接觸的高危犬群進行撲殺。疫情一旦確認,要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滅疫情。
六、狂犬病防治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并加強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所養犬只的管理,并組織當地公安、畜牧、衛生等部門捕殺狂犬、野犬;城區所在地機關、單位所養犬只的管理、狂犬及野犬的捕殺由城區公安部門負責,城管部門協助;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供應、預防接種、登記和發放《家犬免疫證》,對犬類狂犬病的疫情進行監測和檢疫檢驗;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七、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對阻撓執法人員捕殺違章犬、毆打捕殺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從*年5月11日起,由各鄉鎮成立打狗隊,對未經免疫或不進行圈養或拴養的犬只實行強制捕殺。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