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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市政府所屬各部門、市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由市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為了保障行政復議法全面貫徹實施,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作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辦發〔〕3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省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134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有關處理程序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條件,但是不屬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授權市法制辦依法處理。
對只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的事項,一般由市法制辦依法處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市法制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經市法制辦審查,認為依法應當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一般不再報請市政府審批,但影響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除外。
經市法制辦審查,認為依法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由市法制辦與有關行政機關先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有關行政機關同意自行改正,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的,一般不再報請市政府審批;有關行政機關不同意改正,或者申請人不同意撤回申請的,由市法制辦依法處理,報請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統一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三、啟用“*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該專用章由市法制辦管理,在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使用。
四、對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和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及時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配合市法制辦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五、市政府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決定要求及時履行。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法制辦督促其履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履行情況及時告市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