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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快農村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完善救災保障機制,提高災區重建能力,經研究決定,在全省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提高參保農戶災后重建家園、恢復基本生活的能力為目標,按照“農戶自愿參保、政府補助推動、保險公司市場運作”的原則,在全省全面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重要保障。
二、實施辦法
(一)保險主體和對象。保險主體為全省范圍內具有*農業戶籍的所有農戶。保險對象為農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戶多宅者,政府只補助一宅參保。
(二)風險區域劃分。按照風險系數將全省劃分為兩大風險區域:一類風險區域為溫州、臺州、舟山、麗水等4個市;二類風險區域為杭州、寧波、紹興、湖州、嘉興、衢州、金華等7個市。
(三)保險責任。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損。房屋倒塌的界定標準和裁定辦法由省民政廳另行制定。因遭受自然災害(地震災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農民保險房屋倒塌,保險公司按約定標準賠償。責任范圍由保險條款界定。
(四)保費標準。一類風險區域每戶農戶每年保費15元,其中農戶交費5元,省財政補助4元,市、縣財政補助6元;二類風險區域每戶農戶每年保費10元,其中農戶交費3元,省財政補助3元,市、縣財政補助4元。
(五)賠付標準。根據我省農戶住房現狀,按照低保障、低保費、廣覆蓋的思路,我省每戶農戶住房保險金額為1.8萬元(即每戶最高賠付1.8萬元),其中每間為3600元(即每間最高賠付3600元)。
(六)運作方式。我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由人財保*分公司承擔經營業務,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以豐補歉、自負盈虧”,經營費用按20%確定,每年年終向省政府報告保費收支執行情況。
(七)時間安排。2007—2009年為3年試行期,不斷總結,逐步完善。
三、政策措施
(一)財政補助與農戶自愿參保相結合。各級財政補助以農戶自愿交費參保為基礎,農戶不參保,政府不補助。農村低保戶和沒有實行集中供養的“五保”人員,其自交保費部分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二)省級財政補助與農戶參保比例相結合。以縣(市、區)為單位,農戶參保面達到50%以上,縣(市、區)財政補助落實到位,省級財政按農戶實際參保數量給予同比例補助。參保面未達到50%的,省級財政不補助。欠發達地區及海島縣本級財政需承擔的部分,由省財政補助一半。寧波市需省財政補助的部分,由寧波市財政自行解決。
(三)中央及其他救災資金補助與農戶參保相結合。中央財政及其他用于恢復重建的救災資金,優先、從優支持參加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農戶,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促進農村保險事業發展。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都要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各級民政部門要成立倒房糾紛裁定機構,嚴格按照界定標準和裁定辦法,及時有效地裁定糾紛。人財保*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業務服務網絡,并延伸到鄉(鎮)和村,方便群眾參保和理賠。
(二)制定配套政策。各級政府要把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作為一件實事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重要意義、保險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參保意識。
(三)強化責任考核。把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考核范圍,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心盡力抓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