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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我省從一九八九年起,擴大了農林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林特產稅)征收范圍,調整了稅率,開始全面征收農林特產稅。一年來,在各地政府的重視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農林特產的生產、銷售情況,采取隨購代征,查帳、查實計征或評產計稅、源頭征收等多種方法,努力抓好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一九八九年度全省共征收入庫農林特產稅款二千五百八十二萬元,比一九八八年增收一千二百三十八萬元。增收的稅款留給地方按規定大部分用于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對農業和農林特產生產的投入,為農業開發作出了積極貢獻。但由于去年是我省全面開征農林特產稅的第一年,除征管經驗不足,工作部署較遲外,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有的地方對征收工作不夠重視,沒有認真去抓,以致征收數額很小,個別地方甚至分文未征,有的地方虛報農林特產的生產成績,造成稅源不落實,或者工作簡單化,為了完成任務而不顧稅收政策,搞硬性攤派稅款;有些農林特產生產企業或單位單純強調扶持發展農林特產,不愿意積極納稅;有些征稅品種受成本和市場情況影響,收入下降,稅負偏高;也有少數貧困山區納稅確實存在困難。對此,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稅征收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認識征收農林特產稅的重要意義。征收農林特產稅,不僅對調節種植業與養殖業、種植業內部不同作物的收入,合理協調農業內部比較利益關系,指導農業內部結構的合理調整,有著重要意義,而且農林特產稅收入又是農業發展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和抓好這項工作。請農、林、水產等主管部門,督促所屬企業和單位積極繳稅;商業供銷等農副產品收購部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隨購代征農林特產稅款的義務;其他有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征稅。
二、對水果、水產品、果用瓜、原木等稅負偏高的征稅品種,按照規定稅率實行臨時減征農林特產稅的辦法。為了支持農林特產生產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農林特產稅的減免審批權臨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掌握,從嚴審批”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決定自文到之日起,對果類、淡水養殖減征四成(其中蘋果、柑桔、珠蚌、珍珠減征六成),果用瓜、原木減征三成。其他品種仍按規定的稅率全額征收。實行評定實際收入計稅、源頭征收辦法的,要實事求是地核定計稅收入,使稅負基本適應納稅人的納稅能力。
三、要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稅的征管工作。省政府決定對部分品種臨時減征農林特產稅,將會減輕工作阻力,有利于征收工作的開展,但各地切不可因此放松農林特產稅的征收。各市、縣要通過調查,確實掌握農林特產稅的稅源情況,合理分配征收任務。對生產穩定的應稅品種,要逐村逐戶造冊登記,據以征稅、各地要采取多種切實可行的措施,把應征稅款及時足額征上來,不得自行再開減免口子。凡是省規定的農林特產稅征稅品種,都要全面開征,應征而不征的,必須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對違背稅收政策,按人或按畝攤派稅款的做法,一定要通過檢查,堅決糾正。
四、要管好用好以新增農林特產稅收入建立的農發基金。新增的農林特產稅收入全部留給市、縣,除按規定提取百分之二十作為農林特產發展周轉金外,大部分要用于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各地財政部門不但要足額完成農林特產稅征收工作,而且要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管好用好這筆資金,為農林特產生產的發展和農業再上新臺階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