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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54號)的規定,*年7月1日啟用新版《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采用《行程單》發放系統向用票單位發售,其中向銷售人發售的部分,由招商銀行各地區支行代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售。現就招商銀行代售《行程單》使用發票問題明確如下:
一、招商銀行各地區支行向銷售人發售《行程單》收取款項時,應當開具《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
二、招商銀行各地區支行憑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委托代售空白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協議》復印件(加蓋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印章),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8號)的規定,在*年9月1日前做好《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的印制、發售和相關管理工作,保證銀行代收費業務的正常開展。*年9月1日前,未完成《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印制工作的地區,招商銀行在辦理《行程單》發售業務時,暫開具銀行收款憑證,待《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投入使用后再換開正式發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