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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意見》衡政發22號和*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等五辦委局《關于*市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實施細則》衡綜治辦3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強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特此通告:
①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員,應申領《流動人口居住證》;
②流動人員育齡婦女必須辦理和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按時參加生殖健康檢測;
③私房出租業主應繳納相關稅費,包括房產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和個人所得稅;
④所有出租房屋含門面當事人應持相關證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
為切實做好上述工作,全市各街道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將上門對轄區內所有流動人口、出租房屋進行清理登記并代征代收有關稅費。對于在清理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法現象以及故意逃避管理的人員和業主我們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