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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我省自20*年實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以來,在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補貼發放時間滯后、補貼水平偏低等問題。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補貼對象范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的對象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其他生活困難對象。其他生活困難對象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以及因下崗失業、患重大疾病、受災害影響等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其具體對象范圍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二、改革價格指數編制。為進一步貼近困難群眾實際生活狀況,將原按年編制“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改為按季編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以下簡稱價格指數),并將其作為實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依據。價格指數編制由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會同省統計局、省物價局負責,自2009年起正式向社會。
三、完善補貼發放辦法。建立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與價格指數聯動機制,在每年價格上漲較快的季度,按季對困難群眾實行一次性基本生活價格補貼。
原則上,當季度價格同比漲幅超過3%時,即按漲幅的45倍乘以當地城鄉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價格補貼。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補貼金額=季度價格同比漲幅×45×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發放金額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季30元。
其他生活困難對象基本生活價格補貼原則上按不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的50%發給,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發放時間為價格指數公布后的1個月內。
四、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對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五、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當地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