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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精神,防洪保安資金一般實行按屬地征收的原則。鑒于目前施工建設單位跨區域作業增多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就跨區域作業單位防洪保安資金征繳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隸屬于本省的跨區域作業施工建設單位(含駐贛中央單位),建設項目采取獨立核算方式,項目部門向項目所在地繳納稅款的,如果該建設項目作業區域僅在一個縣(市、區)域內的,由項目部門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繳納防洪保安資金;如果該建設項目作業區域涉及多個縣(市、區)域的,由項目部門根據公允的分配比例,按規定分別向所涉及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繳納防洪保安資金。施工建設單位本部所在地征收防洪保安資金時可將項目部門已繳納的款項予以扣除。
為保證跨區域作業建設項目防洪保安資金的征收,項目部門所在地的財稅部門,有義務向該建設項目涉及的其他縣(市、區)財稅部門和共同的上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通報該建設項目的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相關信息。上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應做好協調工作。
二、隸屬于本省的跨區域作業施工建設單位(含駐贛中央單位),建設項目未采取獨立核算方式,項目部門不需向項目所在地繳納稅金的,項目部門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施工建設單位本部所在地一并征收。
三、外省跨區域作業施工建設單位(含非駐贛中央單位)在我省境內承擔建設項目,無論該建設項目采取何種核算方式,均應比照第一條的規定繳納防洪保安資金。
四、建設項目涉及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耕地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仍按現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