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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家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后,對部分地區的重點國有林區實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為支持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實施,根據國務院批準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業重新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用于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
四、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