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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衛生局、財政局、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局、物價局:
現將省衛生廳等五廳局《關于貫徹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通知》(粵衛〔*〕1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落實經費,保障第一類疫苗免費接種
《傳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分別作出“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和“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條例》中“保障措施”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與國家免疫規劃有關的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預防接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安排好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包括疫苗費、一次性注射器費、預防接種服務費、冷鏈系統建設運轉費、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等,確保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全市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的兒童計劃免疫、強化免疫和查漏補種所需的疫苗經費由市財政安排,并由市衛生部門統一購買下發各區(縣級市)。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的應急接種疫苗費、預防接種服務費、冷鏈系統建設運轉費、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等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安排。市財政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持力度,適當補助冷鏈設備費,并對從化市、增城市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服務費按每針次1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根據調查測算,我市平均每針次預防接種服務費(含通知、登記、入冊、注射、觀察等)約為4元,脊髓灰質炎疫苗喂食服務費約為3元。
廣州市計劃免疫年度經費預算見附件。
二、加強免疫規劃管理工作
(一)加強兒童預防接種證的使用和管理。預防接種證是記錄和查驗兒童預防接種情況的憑證,《傳染病防治法》和《條例》中都明確規定:“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衛生和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兒童預防接種證的管理,按省衛生廳提供的兒童預防接種證格式和要求,全市統一、規范、科學和合理使用,切實提高兒童預防接種證的建證率。
(二)嚴格執行兒童入托入學查驗接種證制度。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條例》和教育部、衛生部《關于加強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408號)有關規定,教育部門應督促各級各類托幼機構和小學嚴格執行兒童入托入學前查驗預防接種證制度,并按照免疫規劃程序及有關要求,對漏種兒童做好補證及補種工作。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所轄區學校學生的免疫接種。
(三)加快全市的預防接種信息化建設進程。根據衛生部《預防接種工作規范》中關于兒童預防接種信息卡系統應實現“依托網絡,數據共享”的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增加兒童預防接種信息卡系統建設投入,加快全市預防接種信息系統的軟件及硬件建設,爭取年內實現全市聯網。
(四)加強第一類疫苗接種工作。各單位要根據我市兒童免疫接種工作的實際情況,保證第一類疫苗接種任務的完成。要嚴格執行安全接種的工作規程,保持高水平的常規免疫接種率,精心安排消滅脊髓灰質炎強化免疫,加強對外來兒童、散居兒童、幼兒園及小學生入學的查漏和補種工作,認真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
三、規范第二類疫苗的接種行為
第二類疫苗接種工作必須以自愿為原則,以國家、省、市傳染病監測和疫情預警信息的防控建議和相應傳染病高發季節為依據,依法、科學、規范地開展。接種單位對第二類疫苗接種內容的公示和通知形式要與第一類疫苗明確區分,實施接種時不得把第二類疫苗與第一類疫苗捆綁推行接種。接種第二類疫苗(包括第一類疫苗中要受種者自費的疫苗品種)應主動、事先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聲明、解釋并得到受種者或其監護人的同意,否則產生的疫苗費用由實施接種的人員或其接種單位承擔。從事第二類疫苗接種工作的單位,必須是由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符合從事疫苗接種工作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
四、停止收取兒童計免補償金
各地應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精神,立即停止收取兒童計免補償金,并做好資金的賬目管理和清理賬務工作。如有歷年結余的資金,應專項用于第一類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