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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企業:
5月19日,市國稅局與市外經貿局、海關、市外匯管理局、市檢疫局等部門在市商會召開了信息會議。會議上,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
理科主要對外貿企業從商貿流通企業購進貨物申報出口退稅的數據錄入、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等有關問題進行明確。現將有關出口退稅事
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外貿企業從商貿流通企業購進貨物申報出口退稅的數據錄入問題
為加強外貿企業從商貿流通企業購進貨物出口退稅管理,*年6月1日以后外貿企業申報退稅時,如果供貨企業為商貿企業的要在“進貨
明細申報數據錄入”的“備注”中加錄“SM”,如果供貨企業為生產企業的不用錄入。
外貿出口企業到主管稅務局退稅部門拷貝自己以前申報(即*年1月1日至今)的供貨企業清單,如果供貨企業為商貿企業的要在供貨企
業清單(EXCEL電子表格)的納稅人識別號的后一列錄入“SM”,如果供貨企業為生產企業時不用錄入,錄完后將EXCEL電子表格于*年6
月1日之前再交回主管稅務局退稅部門。
二、關于出口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有關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47號文)的有關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下出口
收匯核銷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天內,期限的
界定標準按外匯局提供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確定,并從*年6月1日起執行。
(一)國稅發[*]6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中關于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
除外)的期限。
(二)國稅發[*]123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
(三)國稅發[*]102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出口企業向簽發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